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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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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指南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合伙企业登记注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
2、业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登记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登记事项合伙企业登记事项
3、: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国家(地区)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和住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
4、当包括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申请方式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二)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办理时限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合伙企业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5、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合伙企业名称报送批准。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应当置于括号内。合伙企业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办理程序领取《外商投资
6、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相关的设立(开业)登记申请书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合伙人加盖公章);(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设立登记办理程序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提交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1)全体合伙人签
7、署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适用于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合伙企业。(3)主要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4)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
8、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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