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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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资料注意保存国税调研第28期阿克苏地区国家税务局2014年5月19日对小微企业税收征管和辅导的几点思考阿克苏市国税局王艳、谢强小微企业是中国企业的“毛细血管”,其发展到今天占比大、增速猛、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也出台了各项“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组合拳,这些小微企业在基层国税机关管辖企业中比重越来越明显,如何充分利用国家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何帮助小微企业进行纳税申报,为地方财政积攒的后备力量发挥一定的作用,笔者从小微企业的标准、可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如何进行辅导,结合日常征管实践,谈谈如何加强小微企业税收征管,为

2、其发展送去税收优惠政策春风。一、正确区分税收上的小微企业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的区别 (一)税法上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财税[2011]4号文件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

3、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细节指标操作上,国税函[2008]251号文件及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4、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非居民和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二)行业划分中的“小微企业”认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

5、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确定各行业划型标准并据此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以工业企业为例。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为微型企业。(三)《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小企业”认定。《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全面实施,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提前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对

6、“小企业”的界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同时满足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经营规模较小、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三个条件的企业(即小企业)。其中准则所称经营规模较小,指符合国务院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或微型企业标准。为此,《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20号)从税收的角度提出,鼓励小企业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机关要积极引导小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建账核算,对符合

7、查账征收条件的小企业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对其实行查账征收,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等优惠政策。通过上述规定分析,可以看出《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小企业”认定也不完全等同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小微企业”界定的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中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二、现行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⑴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⑵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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