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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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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訂裝國立屏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98.02.10校務會議決議通過第1條為維護國立屏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校)教職員工(含代理教師及約聘僱人員)工作權益,建立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布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第2條本辦法適用於本校所屬員工,舉凡本校所屬教職員工(含代理教師及約聘僱人員)均應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行為者,但性侵害、性騷擾行為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者,不適用本辦法。第3條
2、本辦法所稱之性騷擾,係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情形。「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所稱性騷擾意指下列二款情形之一:一、受雇者(員工)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含各級主管、員工、客戶…等)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二、雇主(主管)對受雇者(員工)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之交換條件。具體而言,性騷擾行為之態樣包含如下:一、因性別差
3、異所產生侮辱、蔑視或歧視之態度及行為。二、與性有關之不適當、不悅、冒犯性質之語言、身體、碰觸或性要求。三、以威脅或懲罰之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性有關之行為。四、強制性交及性攻擊。五、展示具有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和文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所稱性騷擾,意指性侵害犯罪以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犯罪,即刑法第二二一至第二二九條及第二三三條之犯罪行為),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
4、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第4條本校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保護教職員工不受性騷擾之威脅,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提升主管與教職員工兩性平權之觀念,如有性騷擾或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檢討、改善防治措施。線第五頁 共五頁訂裝第5條本校擇期舉辦或鼓勵人員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於教職員工在職訓練或工作場所中,合理規劃兩性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參加者將給予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本校利用集會、廣播及
5、印刷品等各種傳遞訊息方式,加強同仁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第6條本校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二、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三、對行為人之懲處。四、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第7條本校於人事室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專線電話:(08)7523781#214#215傳真:7559410、電子信箱:personnel@mail.ptivs.ptc.edu.tw,俾知有性騷擾或疑似事件發生時,將指定人員專責受理並立即處理及檢討防治措施,並將上開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第8條本校為受
6、理性騷擾申訴及調查案件,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本委員會共置委員11人,其中主任委員1名由校長擔任之,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其他委員由校長遴聘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學生委員、家長委員、教官除外),其成員之女性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本委員會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豐富者協助。第9條性騷擾之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
7、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並檢附委任書。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五、申訴之年月日。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14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申訴不予受理。。第10條性騷擾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受理:線第五頁 共五頁訂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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