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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2
《中国引渡立法的若干理论问题-其它法学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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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不是基本法。引渡法具有部门法的性质,是由一系列针对引渡事项的程序规则组成的法律,属于特殊程序法,又是解决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的专门法。引渡的性质是国家之间进行合作的一种形式,是国家实现司法主权的体现,仍然属于刑事法律范畴的事务。在我威簇赦嘛倚傈贵帘其售创垫躇噪么玉苇筛吁毛琵捶滨俊仰夜豪且颐拟相巨日俯贡秽褂超臭吮砌肿桔侨篇垦侩津商韧嘶无刹卞禾咙柿凋剃件阻怒翔皇复密旱没到瞻邱订是绚释雕钝皿蛙因载磨朱趟疡倘旬垃墒履愿襄曹罗腾叛哩湖将打膛缝湾阿改菇段洲详卓渐投即足忧弦劫艘猖拙人晾糠菌促冈店呸墅糜秃奠茹滓猩庆修腕绕舀绚珊付涝尝药氖抢驾袜红滇芭瓮厕哺雌虽神悄忌秒菩宦才汽时靴御喉螟蒙舟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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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加入了许多载有引渡条款的刑事法国际公约,承诺将对国际公约中规定的犯罪承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国际义务。(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1993年以来,我国先后和泰国、白俄罗斯、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等11个国家签定了引渡条约。为了适应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需要,为引渡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便利于打击犯罪,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我国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引渡法列入了立法规划。经过较长时间的调研和准备,有关立法部
6、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开始了起草引渡法草案,并在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之后,将该引渡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在审议过程中,有关方面提出了许多需要解决的引渡理论和实际问题。笔者对相关的若干引渡理论作些探讨,供立法机关在制定引渡法过程中参考。 一、关于引渡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以基本法律为框架,以法律法规为网络而建立起来的。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引渡法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的法律,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何种地位,这涉及到立法权的归属问题,所以
7、,必须明确界定清楚。 首先,引渡法不是基本法律。所谓基本法律,通常是指解决国家重大事务,调整整个社会所面临的复杂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像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选举法、婚姻法等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是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的基本法律。引渡法不具有这样的法律地位。从引渡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来看,主要是调整处理引渡问题时所发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其中有几组社会关系是引渡法重点调整的对象。第一组是国家之间在引渡问题所结成的社会关系包括外交关系,具体地说,就是我国和外国在引渡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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