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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2
《2010年法律硕士民法练习题附参考答案(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2010年法律硕士民法练习题附参考答案(七) 1.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1994年7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陈某买下。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场表示拒绝。但是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知陈某线路需要检修。第二天,吴某再次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陈某买下西瓜,电就可以送上。陈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全部西瓜。当晚电也真的就来了。事后陈某越想越生气,但不知如何是好
2、。问: (1)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胁迫? (2)陈某可否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合同? 本题涉及胁迫的构成要件和胁迫行为的效力问题。 (1)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胁迫。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本案中,吴某与站长以停电为要挟,迫使陈某买下他不想买的西瓜,而且陈某买下西瓜的行为与吴某哥哥停电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吴某的行为已完全构成胁迫。 (2
3、)可以。《民法通则》第58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据此,陈某可以要求吴某退还钱款,并将西瓜拉回。如果西瓜有腐烂,损失由吴某自己承担。 2.甲出海打鱼因遇台风而未归。两年后,其妻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失踪,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宣告。但在谁为甲的财产管理人的问题上,其妻与甲母发生争议。经查在甲失踪期间
4、,其妻经常将家中物品搬到同村姘夫丙家与丙共用。甲的财产的管理人应为()。 A.其妻 B.甲母 C.其妻和甲母 D.其妻或甲母 本题涉及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在失踪的情况下,其财产管理人应为与失踪人生活最紧密的人,其顺序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但是,对失踪人财产的管理应有利于失踪人,这是最高原则。本题中其妻管理甲的财产有明显不利。故本题答案应为B。 3.张某为文物收藏家,李某为一附庸风雅之富商。张某谎称已得晋朝大书法家王羲之《兰亭序》正本,李某欲据为已有,便
5、与张某达成买卖王羲之《兰亭序》正本的协议。协议规定,该《兰亭序》正本以100万元成交,在交付并经专家鉴定之前,李某预付20万元,余下80万元待经专家鉴定之后补付。李某如约预付20万元,张某向李某交付《兰亭序》正本,后经专家鉴定,该《兰亭序》正本为明朝某一无名氏之伪作。为此,双方发生纠纷。问题: (1)张某和李某订立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李某能否请求张某赔偿损失?为什么? 本题涉及自始客观不能的行为效力问题。 1.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兰亭序》正本买卖合同,由于《兰亭序》正本在我国早已失
6、传,据史料记载,只有唐朝李世民皇帝的陵寝中可能藏有。张某为文物收藏家,明知《兰亭序》正本在我国已经失传,而谎称有《兰亭序》正本,该行为为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依合同法为可撤销的合同,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为无效合同,但如果合同标的自始客观不能,则该合同自始不成立。因该合同标的物《兰亭序》正本不可能存在,因此,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问题,李某和张某之间的合同不因损害国家利益而无效,不因违法而无效,而因标的物自始客观不能而不成立。 2.本案中,张某作为出卖《兰亭序》正本的合同当事人,明知该《兰亭序》正本不可能存在,却隐
7、瞒真实情况,属于假借订立合同,骗取他人预付款的行为,该行为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因此,除应返还李某已付的20万元预付款外,对李某因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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