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江西招警申论二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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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江西招警申论二题(一)刑讯逼供取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本次最高法院出台新规定,对于参加江西招警考试的考生来讲,无论作为申论热点还是时事题,都是必须记忆和研习的内容。京佳教育特将相关资料汇总呈现,供考生备考。  【背景资料】  2010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24日正式向社会公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规定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二)讯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

2、文字的人员时,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者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规定要求,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庭审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而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被告人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但庭审中供认的,且庭审中的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可以采信庭审中的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能采信庭前供述。  【记忆关键点】  1. 最高法首次明确法庭调查非

3、法证据程序  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4日正式对外公布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强调,“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被告人书写确有困

4、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2. 最高法院正式公布两证据新规 要求严把事实关  最高人民法院24日正式对外公布了近期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两个《规定》对政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提高执法办案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两个《规定》不仅全面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细化了证

5、明标准,还进一步具体规定了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判断和运用;不仅规定了非法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还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  3. 最高法:根据间接证据定案判处死刑应特别慎重  “证据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且能合理排除矛盾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最高人民法院24日正式对外公布的《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中,对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要求,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施,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6、一)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四)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五)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  4. 证据新规:被告供述存疑可提请讯问人员出庭作证  “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

7、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24日正式对外公布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要求,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证、辩论。(二)公务员雇员制 【背景信息】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秘书长汪玉凯在广州某论坛上说:雇员制是将来公务员改革的趋势,将来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将沿用现行公务员制度,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将越来越多采用雇员制,政府雇员可以高工资、高待遇,但不是终身制。  【京佳分析改革必要性】  (1)过去公务员个人与行政机关在人事关系、职务权力上高度结合,往往产生一种“当家人”的公权

8、幻觉,使公权力和个人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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