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极大罪行自趣消灭殊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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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论讲记 13(四、极大罪行自趣消灭殊胜)极大恶行自行消灭者。“极大罪行”是指谤舍圣教的罪行。而“自趣消灭”则是指无须特别做什么,意思是一旦通达了道次第,谤法的罪行将自动消灭,不会再生。这是在说得了这部法指点后的效用,当对完整的道次第有了认识,看到一切圣言都现成了修心教授,一切圣教都被摄在道次第中,成为菩提道的一分要素时,就再也不会对圣法起恶劣想,更不会舍弃、毁谤。很多人过去对圣教的体性特别无知,认为佛的教法里有一部分是不合理的,可以舍弃,在得到了本法的引导和指示后,才真正了解佛语的体性、功能,由此颠倒的心会被彻底纠正过来。学习下面的

2、论文,要了解三点:一、谤法的因由;二、谤法的过患;三、本教授有息灭谤法罪行的殊胜。(一)谤法的因由如《白莲华》及《谛者品》宣说,一切佛语或实或权,皆是开示成佛方便。有未解是义者,妄执一类为成佛方便及执他类为成佛障碍,遂判好恶、应理非理,及大小乘谓其菩萨须于是学、此不须学,执为应舍,遂成谤法。正如《谛者品》和《法华经》所说,一切佛语无论是直接真实说,还是间接方便说,都是在开示一个有情成佛的方便(这是佛语的体性)。即无论实教、权教,广论讲记 13都是引导众生成佛的方便。实教是对根熟者直接宣说实相,权教是对未熟者,运用譬喻、言辞等设立方便,

3、引导众生逐渐趣入。就像《法华经》所说:佛来世间,是为一件大事因缘——令一切众生开示悟入佛之知见。世尊四十九年不辞辛苦,对各类众生演说应机妙法,就是为了让众生彻证实相成佛,因此佛的圣教都是引导众生成佛的方便。由于没能认识这个大义,而妄执佛语里一类是成佛方便,又执他类是成佛的障碍,判别佛语有好、坏两类,或有应不应理的差别,又在大小乘的法类中,认为菩萨只需学此类,无需学彼类,颠倒执为应当舍弃,这就构成了谤法罪。“谤”就是颠倒、扭曲。本来不是这回事,却污蔑说是如此,当然是毁谤。佛语本来都是引导众生成佛的方便,都是善妙的体性,却歪曲地诬陷部分不

4、好、是成佛的障碍,菩萨不应学、应当舍弃,就是舍法的恶行。给圣教定罪,不就是在谤佛、谤法吗?佛的圣言原本是契合众生的根机渐次引导成佛的教法,无不契理契机,无一分可以舍弃,却说“佛的某部分圣教不应理、不好”,这就是把矛头指向佛的圣教,直接作污蔑。所以造谤法罪的内在原因,就是对佛语体性非常无知,从而产生了与事实不符的邪执,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判定,把一味善妙体性的圣教颠倒执为两类,进而舍弃自认为不妙的部分。事实上,前文已释菩萨要圆满受学三乘佛法。一定要认识,谤法及舍法的主因就是对佛语体性的颠倒广论讲记 13理解。《遍摄一切研磨经》云:“曼殊室利

5、,毁谤正法,业障细微。曼殊室利,若于如来所说圣语,于其一类起善妙想,于其一类起恶劣想,是为谤法。若谤法者,由谤法故,是谤如来,是谤僧伽。”《遍摄一切研磨经》里说:“曼殊室利,谤法的业障非常细微。(只要对圣教生起一念不如实的看法,就是在谤法。一定要从一念颠倒想上体会“细微”二字,才能做到防微杜渐。)曼殊室利,如果对如来所说的圣语,其中一类起善妙想,一类起恶劣想,这就是在毁谤圣法(这是在体性上诬蔑了圣法)、诬谤如来与僧伽。”这里要这样体会:从佛圆满的智悲流出的教法,完全是能实现现前、毕竟利益安乐的方便。如果有圣教中有劣法的想法,以承许佛错

6、乱说法的缘故,就否定了佛得到一切种智,或者否认了佛作为导师的圆满德相。再者,如果圣教中还有劣法,那么随行这些法的僧伽就等同于行持颠倒法的外道,只是一群恶劣宗徒。这就诬谤了僧伽。以毁谤三宝的缘故,就会深陷罪业的泥潭无法自拔。接着说明毁谤正法的细微业相或行为相:“若作是云:‘此则应理,此非应理’是为谤法。若作是言:‘此是为诸菩萨宣说,此是为诸声闻宣说’是为谤法。若作是言:‘此是为诸独觉宣说’是为谤法。若作是言:‘此者非诸菩萨所学’是为谤法。”广论讲记 13这段经文列举了四种谤法的行为相。第一种:如果这样说:“佛的圣言当中这些是合理的,那些

7、是不合理的”,这就是诬谤正教。第二种:如果这样说:“佛的圣教中这些只是给菩萨说的,这些只是给声闻说的”,这也是在歪曲事实,造谤法罪。第三种:如果说:“这些法只是给独觉说的”,这也是谤法。第四种:如果妄下评判这些法不是菩萨众所学,这也是谤法。总而言之,三乘圣教原本都是成佛大乘道上的一分要素,菩萨为了成办二利,需要全面修学。对佛法随口妄加评判,颠倒地判定佛语的体性,都是诬谤正法。以下再引《地藏十轮经》,说明谤法的业相:“此有一类,于声闻乘得微少信,实是愚痴,自谓聪敏,于我所说缘觉乘法及大乘法毁呰诽谤,不听众生受持读诵,下至一颂。复有一类,

8、于缘觉乘得微少信,实是愚痴,自谓聪敏,于我所说声闻乘法及大乘法毁呰诽谤,不听众生受持读诵,下至一颂。复有一类,于大乘法得微少信,实是愚痴,自谓聪敏,于我所说声闻法、缘觉乘法毁呰诽谤,不听众生受持读诵,下至一颂。”这段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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