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帐清单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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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帐清单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案由〗李某从2011年12月20日至2012年6月26日,在某公司上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6月22日,用人单位找李某谈话,以“没有缘份、公司的体制和实际情况,不适合你的发展”为由辞退了李某。李某认为:平时每月预付1910元生活费,年底结清全年所有工资,因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就要按当初口头约定的每月5000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经审理查明:李某于2011年12月19日到某公司上班,从事营销工作,2012年2月被申请人口头聘任申请人为董事长助理。李某工资由岗位工资、工龄、津贴、学历工资和手

2、机补贴组成,每月合计1910元。双方当事人均拿不出书面劳动合同。李某的主要证据是财务结算清单。〖解析〗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承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或七条规定的相应责任。第一,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二)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聘任决定或聘任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且实际履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3、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7条规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被申请人于2012年2月口头聘任申请人为董事长助理,双方对此无异议,证据充分显示其在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已经履行了平等磋商的义务,李某也以董事长助理、副总经理的权利,对内、外开展工作。因此,被申请人不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劳动合同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

4、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对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中关于薪酬的约定与董事会决议其薪酬的分配支付不一致存在冲突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优先的原则,应优先适用双方在劳动合同的约定,没有合同约定,没有董事会决议的,适用同工同酬。以2012年4月为例,李某月工资为1910元,与被申请人相同职务的副总经理基本同酬,且被申请人已将2012年全年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支付给了申请人。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虽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申请人,但工资计发到2012年7

5、月,视同履行了告知义务。被申请人在解除李某劳动关系时,多支付人民币24000多元,相当于12.7个月工资,远远超过了二倍工资。第三,财务人员结账草稿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财务人员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但高级管理人员工资的确定,不属于普通财务人员工作职责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不作为申请人主张工资是月5000元的理由。在这里也要提请用人单位注意,只要单位聘用人员,都必须按规定履行合法手续,否则会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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