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公证机构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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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论公证机构的定性  论文摘要中国事业单位改革,按照社会功能,把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而我国公证机构的改革问题,从2000年开始,国家针对公证处的现状,行政管理的单一模式,形成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合伙制三种模式并存的格局。同时,按照公证处所处地区的经济水平及公证处的发展状况,事业法人性质的公证处存在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三种模式。而《公证法》的颁布实施则大力推进公证事业改革与发展。在改革公证行业制度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的同时,既要保证公证行业的国家性,也要体现公证行业作为专业

2、法律职业的服务性,以保障公证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论文关键词事业单位社会功能行政职能  一度雾里看花的中国事业单位改革,随着中央确定的事业单位分类政策的时间表——2015年,终于勾出了清晰的脉络,到2020年我国将形成新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中央编办批转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11]5号文件,推进公证机构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函》的通知,公证体制改革将由司法部统一制定实施意见。  一、事业单位改革  按照社会功能,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就是将承担行政职能的

3、变为行政机关,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转为企业,保留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改革的主要思路是“政事公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其中“管办分离”是改革的主体。对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就应该政事分开,让行政职能回归行政机构;本来是市场可以做的事情,却挂了事业单位的名义,就应该彻底走向市场;对一些市场解决不了、也不愿意解决的事情,也就是公益事业,这是事业单位必须承担的责任。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在这次改革中被特别强调,具有公益属性事业单位将因此受益,获得更多的财政保障。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运行高效、治理完善、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

4、行机制,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公益服务新格局,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  二、我国公证事业发展存在的体制问题  八十年代初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主要是沿袭和借鉴原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公证法律制度的模式,把公证处定性为国家行政机关,实行单一的行政化管理模式。从2000年国家针对公证处的现状,制定了《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从而打破了行政管理的单一模式,形成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合伙制三种模式并存的格局。同时,按照公证处所处地区的经济水平及公证处的发展状

5、况,事业法人性质的公证处存在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三种模式,为公证机构作出了明确的定性。改革实践证明,在我国社会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尚不完全发达的情况下,允许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多种体制的公证机构并存是合适的。但是,这种多种形式并存的公证体制模式也有很大的弊端。  三、对我国公证机构性质的认识——非营利性、公益性  所谓性质,即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公证机构的性质,即公证机构区别于其他机构的根本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

6、任的证明机构”。《公证法》第六条的完整含义揭示了我国公证机构的性质,《公证法》所有条文都是围绕第六条的内容进行阐述。  笔者根据自己的学习就我国《公证法》对公证机构性质的规定谈一点初浅的认识。  从1982年4月13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条,把公证处定性为“国家公证机关”到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把公证处称为“公证机构”,众所周知,我国关于“机关”、“机构”的涵义是有质的区别的。“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机构”指两个或两个

7、以上的构件通过活动联接以实现规定运动的构件组合。而在称谓发生变化的同时,又把公证机构确定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也就是公证机构所从事的事业属于公益性而非企业盈利性的。  (一)公证机构依法设立  明确了公证处作为国家的专设证明机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也就是作为专门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某种特定权利。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也就是说公证机构依法而设,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而运行,不能单纯以追求经济效益获取最大利益为目的。在以法律保障的前提下通过证明及其他准司法活动,保障法律的实施,稳定社会经济、民事流转秩序,履行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职能作用。以维护

8、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民事经济活动秩序。其活动是属于公益性的,而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也不是一般的社会中介组织。而公证的收费是要依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通过公证人员劳动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满足当事人的需求,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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