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的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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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孩子的相关政策解读近日市民致电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反映,自己私下收养了一个孩子,前往市民政部门办理收养证时被告知不符合条件,想了解收养的相关政策。为此,12345热线工作人员前往市民政局对相关政策做了了解。据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我国在199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负责人称,据《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一条无子女。“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有共同生活事实的继子女。如果曾生育过子女,但子女不与其共同生活;或者婚后生育过子女,但离

2、婚后不直接抚养的,都不能视为“无子女”。第二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个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品质等方面有能力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能够履行监护责任。例如收养人生活不能自理;没有固定职业、缺乏收入来源;染有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等,都不利于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第三条未患有在医学上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这个疾病主要是指收养人患有精神疾病或传染病的不宜收养;第四条需年满30周岁。在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方面条件的情况下,申请收养的当事人还必须提供八份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第一条收养申请书;第二条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第三条收养人所在单位

3、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情况的证明;第四条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证明;第五条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第六条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婴儿、报警证明;第七条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1张,一寸单人照各1张;第八条结婚证或离婚证。需要特别说明几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第三十一条: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发现弃婴的,应当及时向弃婴发现地的

4、派出所报警,不得私自收留弃婴。如有其它关于收养的具体事宜,市民可以到民政局事务科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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