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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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16)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与登记业务(一)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四)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变更事项法律意见书第三章 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合规顾问业务(一)募集行为(二)基金合同(三)信息披露(四)内部控制第四章 私募投资基金产品(一)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类型(二)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备案(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运作第五章 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法律服务(一)基金托管人的选聘(二)基金托管法律文件审查第六章 私募投资基金外包

2、服务法律服务(一)外包服务机构的选聘(二)外包服务法律文件审查(三)基金销售机构牌照申请法律服务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私募投资基金是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按照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基金可以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主体中一般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从事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基金外包服务机构。    从事私募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3、,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律师在接受委托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法律事务的活动中,同样应明确上述原则。    律师在私募投资基金法律业务中的法律服务内容主要是: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机构或其他从事或者拟从事基金相关业务机构的委托和律师事务所指派,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私募基金销售机构、私募基金托管机构以及其他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制作并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或提供顾问法律服务,或以诉讼、仲裁和非诉方式解决因基金业务产生的纠纷。律师通过自己对基金活动的参与,

4、协助各方履行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托管、销售以及其他基金外包服务活动中的法律义务,协助当事人实现各自的商业目标,并防范和化解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中的各类法律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行业自律规则制订。    本指引主要供律师在私

5、募投资基金业务中,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机构或其他从事或者拟从事基金相关业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时作为一般性的参考,同时兼顾律师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时的需要。    鉴于私募基金业务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不同区域的客观情况和具体规定、做法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又鉴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可能发生的变化,建议律师在使用本指引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处置。第二章  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与登记业务(一)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担任,设立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6、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设立公司型或合伙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注意以下事项:1.名称和经营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不应出现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

7、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由于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将无法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上述申请机构可以设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后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另外,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称中增加“私募”相关字样,但此项要求并非强制性要求。2.实收资本/实缴资本情况。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不足100万元或实收/实缴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进行特别提示。3.经营场所。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申

8、请机构应对有关事项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需对相关事实作出核查和陈述,说明申请机构的实际经营地、注册地分别所在地点,是否在实际经营地经营等事项。4.人员资格。私募证券管理基金的高管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均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股权/创业/其他类私募基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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