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经济普查基础地理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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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基础地理数据安全保密责任书 为方便在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各地普查区划分与绘图的电子化操作及推动地理信息技术在统计领域的应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的精神,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委托国家测绘局加工整理了一套全国范围的专用于经济普查相关工作的涉密基础地理数据(以下简称数据),并委托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负责接收、管理和分发该数据。为促进数据合法、有效利用,防范非法使用行为,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请数据的申请使用单位(指各级经济普查机构,以下简称使

2、用单位)认真阅读本责任书并签章确认。 一、数据仅用于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中各级普查机构的普查区划分与绘图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二、使用单位已被告知并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文件的要求,并遵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基础地理数据保密规定”(见附件),对数据进行有效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除了本责任书规定的用途外,不得擅自复制、转让和转借数据。若需委托第三方从事批准用途的应用开发,应与第三方签订相应的数据安全保密责任书,实施有效监督和销毁。 三、使用单位可将数据按地域分解分发到下级普查机构,用于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所分发

3、的数据载体应按有关规定编号和标识,数据的分发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向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交备案信息。分发数据时,要与接受数据单位签订数据安全保密责任书,督促做好数据保密工作。 四、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完成后,使用单位应负责收回分发的原始涉密数据和图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登记销毁,同时将登记销毁情况向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备案。 五、使用单位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并支持、配合有关部门的数据保密检查工作。 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数据申请使用单位(签章) 经手人(签字):

4、二〇〇九年三月日 附件: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基础地理数据保密规定 一、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基础地理数据,专指国家测绘局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加工的基础地理数据。数据仅可用于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中各级普查机构的普查区划分与绘图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使用本数据的各级普查机构均需遵守本规定。 二、数据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存储在专门的机器。严禁擅自复制拷贝。存储数据的电脑应与因特网物理隔离。 三、数据按地域分解并分发到下级普查机构时,要按照行政区划代码进行编码,并在数据载体上做好标识。分发数据的普查机构要登记并向上级机构提交数据的分发情况,要与数据的接受方签订

5、数据安全保密责任书,督促其做好数据保密工作。 四、数据打印仅限用于下发普查员,作为普查区绘图的底图,不得擅自打印和复印。依据数据打印出的普查区底图,在普查员绘制完成后应收回并统一妥善保管,多余的图要回收并销毁。 五、利用数据开发生产的产品,如应用系统、光盘等,仍应遵循保密规定,未经上级部门许可,不得对外发布。如需委托第三方从事批准用途的应用开发,应与第三方签订相应的数据安全保密责任书,实施有效监督和销毁。 六、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完成后,分发的原始涉密数据应按照有关规定上交,统一予以登记销毁,并将登记销毁情况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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