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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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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旅游名义组织他人入境买卖婚姻如何定性-法律以旅游名义组织他人入境买卖婚姻如何定性【案情】2015年2月以来,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W国公民P某,组织w国籍女子以旅游名义在中国驻W国大使馆骗取L类签证入境中国与中国籍男子相亲结婚。P某负责在W国物色愿意嫁到中国的未婚女子并为他们办理护照、签证等相关入境手续,张某则负责寻找有意要娶w国女子为妻的中国未婚男子,在双方相亲会面达成结婚意愿后,帮忙办理结婚事宜。事成后,张某向男方收取4至10万元不等的费用并按约定支付部分费用给P某。【审理】一审法院认定,张某违反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以帮助介绍与
2、境外妇女结婚并牟利为目的,结伙境外人员采用弄虚作假和虚构出入境事由的方式,为外籍妇女骗取出入境签证的证照,并在外籍妇女人境后组织从事与签证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焦点】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张某组织W国单身女子自愿到中国嫁人并经各自父母同意,办理的签证和护照真实合法有效。他们属涉外婚姻,受我国法律保护。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理由是张某主观上具有从中谋取暴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
3、境进行买卖婚姻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理南是“偷越”行为的实行犯是那些入境的W国女子,而“组织、策划、指挥”行为只能是W国的人具体实施。张某只是为“偷越”人员在中国境内物色婚配对象,属于在“偷越”者行为既遂后提供事后协助行为,系“偷越国(边)境罪”实行犯的帮助犯。【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我国法律规定,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体即包括领导、策划、指挥他人者,也包括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者;客观方面即包括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没有出入境证件、逃避接受检查
4、等,也包括弄虚作假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等方式骗取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外国人申请进入中国境内,必须如实申报并提供与申报事由相关的材料,不容许弄虚作假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外国人申请进入中国境内,必须如实申报并提供与申请事由相关的材料,不容许以虚假的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普通签证上都标明有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L类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并应当按要求提交旅游行程安排等相关材料;S2类签证是发给短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人员并应当按照要求提
5、交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邀请函件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者入境处理私人事务所需的证明材料。本案中W国女子来中国的目的亦是很明显的,就是来与中国男子结婚,从而达到永久停留中国的目的。她们来中国结婚是处理私人事务,应申请S2类签证,向有关部门提交入境处理私人事务所需的证明材料,而他们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欺骗有关办证部门,从而达到来中国与中国男子结婚的目的。综合本案,张某主观上具有组织W国女子卖给中国男子为妻从而谋取暴利的目的,他将这些W国女子接到自己家中供中国未婚男子挑选,一手交钱一手交人,尔后按照事前与W国公民P某商量的比例将钱汇给P某。张某在客观上按照分
6、工各司其职,实施了组织W国女子到中国进行买卖婚姻的行为。张某主动与W国公民P某进行联系,由W国人员负责物色女子,办理出境手续,张某则负责组织接送这些女子,物色中国未婚男子,达到买卖婚姻的结果。张某与P某按各自的分工,共同组织W国女子到中国进行婚姻买卖,两边是不可分割一个整体行为。张某的行为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文/江帆常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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