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的服务》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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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卡的服務21.適用範圍21.1本章適用於機構直接或透過機構的其附屬公司或受其控制的聯營公司發卡的情況提供的卡服務。除另有指明外,本章適用於所有由發卡機構發出的卡(「卡」的定義見釋義部分)。21.2在適用情況下,儲值卡(聰明卡)的發卡機構也須遵守本章所載建議。然而,本章並未因應儲值卡的特質而制定只適用於儲值卡的詳盡條文,原因是這類卡尚在發展初期。有關的詳盡條文將於較後時間另行制定。151522.卡的發行22.1發卡機構在發行及促銷信用卡時,尤其是向沒有獨立財政能力的人士(如學生)發卡或促銷,應以負責任的態度行事。22.2發卡機構在下列情況下方可向客戶發卡:(a

2、)客戶要求發卡機構發出新卡;或(b)為取代已發出的卡或為已發出的卡續期。22.3發卡機構應確定申請人的身分,並向申請人詳細說明所需的證明文件。151522.4除詳盡的章則及條款外,發卡機構應備有有關使用卡的一般說明資料,以供持卡人索取。這些資料應包括:(a)卡/個人密碼的保存(見下文第25條);(b)停止使用卡或報告遺失或被盜用卡的程序(包括作出報告的電話號碼)(見下文第28條);(c)持卡人需對卡的未經授權使用負上的責任(見下文第29條);(d)持卡人可運用的任何信貸安排;(e)有關的卡是否有超過一種用途、可以進行的交易類別以及可利用該卡操作的賬戶;(f)有關使用

3、卡的任何限制(包括提款和交易限額);(g)就卡的使用提出針對商戶的投訴程序;(h)如何使用發卡機構的解決錯誤或爭議程序(包括對定期結單上的賬項提出質疑的程序);(i)以外幣進行交易的匯率計算方法;(j)1515所有適用的費用和收費,包括年費、與現金貸款有關的任何費用(包括任何手續費和任何額外現金貸款收費)、任何過期還款費用等,或釐訂有關費用及收費的程序,惟若有關費用及收費的釐訂在發卡機構的控制範圍以外則除外;(k)釐訂利息或財務費用所用的基準,以及有關支付期限,包括(如適用)年利率(見第一章第11條)、免息期、因使用信用卡進行的交易(包括現金貸款)而產生的未償還餘額

4、開始累計利息或財務費用的時間,以及會徵收該等利息或財務費用的期限;及(l)發卡機構擁有的任何以持卡人其他賬戶進行抵銷債務的權利(見下文第24條)。22.5發卡機構如接獲主卡持有人的指示,要求發出附屬信用卡,發卡機構應:(a)向主卡和附屬卡持有人提供一般說明清晰的資料通知,說明其各自對所發出的卡引致的債務所須負的責任;及(b)通知主卡及附屬卡持有人可取消和暫停附屬卡的方法,包括需要盡快退還有關的附屬卡。如沒有退還有關附屬卡,但主卡持有人提出有關要求的話時1515,則發卡機構應迅速採取行動,按照處理失卡的程序,阻止附屬卡被進一步使用。發卡機構應提醒主卡持有人,說明在附屬

5、卡退還予發卡機構或發卡機構能夠採取適用於處理失卡的程序前,他/她可能要負責支付因附屬卡的使用而引致的任何款項,發卡機構應通知主卡持有人因該等程序而產生的任何有關費用。22.6雖然發卡機構可要求主卡持有人對附屬卡持有人的債項負責,但不應要求附屬卡持有人對主卡持有人或其他附屬卡持有人的債項負責。22.7如發卡機構發出的卡有超過一種功能,應通知持卡人。如持卡人不打算運用以個人密碼操作的功能,則發卡機構應遵從持卡人的要求,不發出個人密碼。22.78發卡機構不得自動將卡續期,而不同時給予持卡人由續期日起計最少三十日的時間,讓持卡人可取消卡而毋須繳付續期費用。151523.章則

6、及條款、費用及收費以及利率23.1發卡機構應遵守第一章的有關條款,尤其:(a)發卡機構擬定卡服務的章則及條款時,應充分考慮香港的適用法例,尤其是有關保障消費者的法例;(b)如客戶(或準客戶)提出要求,發卡機構應向其提供一份章則及條款;1515(c)章則及條款須兼備中文及英文本。在能符合能明確表達有關的法律概念的原則下,章則及條款的措詞應淺白。機構只可在有需要的情況下,才運使用法律和技術性用語;(d)b)在適用情況下,章則及條款應特別強調持卡人使用卡的服務的任何費用﹑收費﹑罰則及有關的利率(或釐訂這些項目的基準),以及持卡人因使用該項卡服務而需負上的責任和義務;(e)

7、發卡機構應特別提示客戶留意可對他們構成重大債務或責任的章則及條款。該等章則及條款應在卡服務的申請表上以淺白的文字(包括中英文)闡述或標明。有關描述的印刷字體大小應清楚易讀;(f)章則及條款所載的任何彌償條款應規定發卡機構只可追回合理數額及合理地引致的費用及支出。在債務人要求下,發卡機構應提供有關債務人須償還發卡機構的費用及支出的詳細分類;(g)發卡機構應準備隨時回答客戶(或準客戶)有關卡服務的章則及條款的查詢;(hc)機構如對章則及條款作出任何修訂,以致會影響費用及收費以及持卡人的責任或義務,則機構應在有關修訂生效前三十日通知持卡人;1515(id)如持卡人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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