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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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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认证机构定义】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资质,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独立进行合格评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第三条【调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管理体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资质批准及其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14(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从业原则】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第六条【保密规定】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
3、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资质审批第七条【资质许可规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第八条【资质条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认证机构资
4、质,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应当符合《认证认可条例》的相关要求。14第九条【认证领域规定】国家认监委制定、调整和公布认证领域目录,认证机构应当在批准的认证领域内从事认证活动。认证机构在获得批准的认证领域内,可以自行研发认证项目,制定认证规则,并开展相应的认证活动。认证规则发布后30日内,认证机构应当将认证规则、认证项目相关信息报国家认监委备案。第十条【资质审批程序】认证机构资质审批程序:(一)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并对其提交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5、;(二)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国家认监委应当自受理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机构批准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对申请人的认证、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进行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得超过30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14第十一条【变更规定】认证
6、机构有下列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情形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变更:(一)缩小批准认证领域的;(二)变更法人性质、股东、注册资本的;(三)合并或者分立的;(四)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扩大认证领域的,由国家认监委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办理。第十二条【资质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6年。认证机构需要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国家认监委应当对提出延续申请的认证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书面复查,
7、并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第三章行为规范第十三条【义务性规定】认证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其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认证机构应当在获得批准的认证领域内,公正、独立、14客观地开展认证活动,不得超出批准范围。第十四条【认证人员规定】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定期对认证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能力持续符合要求。认证机构不得聘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第十五条【信息公开规定】认证机构
8、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公布以下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有效:(一)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领域及对应的认证规则、认证证书样式、认证标志样式;(二)已向国家认监委备案的认证项目及对应的认证规则、认证证书样式、认证标志样式;(三)设立的承担其认证活动的分支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认证活动内容;(四)认证收费标准;(五)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六)认证证书有效、暂停或者撤销的状态。第十六条【程序要求规定】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符合认证基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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