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重点》doc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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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二、国际法的名称及其演变1.国际法学之父——格老秀斯。2.“国际法”之词源。万民法→InternationalLaw→万国公法→国际(公)法。胡果·格老秀斯(HugoGrotius,1583-1645),“国际法学之父”。出生于荷兰,亦为国际法及海洋法鼻祖,其《海洋自由论》主张公海是可以自由航行的,为当时新兴的海权国家如荷兰、英国提供了相关法律原则的基础,以突破当时西班牙和对海洋贸易的

2、垄断,并反对炮舰外交。三、国际法的社会基础“有社会就有法”1.独立国家及由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国际法的社会基础。2.国际社会的组织化趋势强化了国际法的地位。“相信组织,通过组织解决问题”3.国家间的共同利益是形成国际关系的纽带,国际法是协调各种国家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4.有什么样的国际社会现实,就有什么样的国际法。5.平等互利有利于国际法的发展,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是国际法的死敌。四、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法律吗?1.关于国际法的法律性的分歧。否定说和肯定说2.国际法是法律。什么是法律?社会-规则-遵守和有拘束力

3、3.国际法有拘束力的证明。l各国通常宣示遵守国际法,实践中遵守。l各国缔结国际协议,接受其中的权利和义务。l国际法有制裁的规则。l……4.国家为什么要遵守国际法?l相互主义的作用。互尊主权和领土完整;平等互利;和平共处。l遵守国际法符合国家的利益。或多或少反映各国利益;共同的最高利益。l伙伴间的监督。“无赖国家、流氓国家”l跨界交流的客观需要。交往、全球化:“没有规矩,不成方圆”。l有强制执行力。自卫、集体安全机制、国际刑事法院。五、国际法的特征与国内法相比较,国际法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主要是国家。2.主要

4、根据国家间的协议而达成。3.强制力较弱。4.渊源主要是条约和习惯。5.效力范围及于国际社会。6.反映国家间的协调意志。7.是国家之间而非之上的法律。总之,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具有原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1)不集中。无统一的制定和执行机关,各国经常自行其是。(2)不充实。国际法上有关国家的权利义务一般需要国内法加以补充。(3)自助原则。国家往往是其应遵守的法律规则的执行者和解释者。国际法的这种原始性是由国际社会的现实所决定的。被人格化的国家有渴望“自由”的一面,也有寻求“合群”的一面,因为合群,各国有承认

5、、遵守国际秩序的意愿,但由于利己,又经常反抗这种秩序的约束。六、国际法的效力根据1.自然法学派否认存在任何实在的国际法,认为一切国际法规则都只是自然法的一部分。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就是自然法。提出人类的良知、理性、人类的法律意识等一些抽象的自然法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评价:约束王权、神权;理想、天上。2.实在法学派完全抛弃自然法,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由于国家的承认;国际法规则需要用归纳的方法从国际交往史上去推求;“公认”是国际法的唯一基础。评价:现实、人间;恶法亦法。3.格老秀斯学派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主

6、要是自然法,其次是协定。这个学派承认协定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之一,同时认为“人类理性”也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4.新自然法学派(1)社会连带法学派认为一切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这一社会事实,通过人类法律良知,社会规则实现为法律规则,而对社会的个人具有强制性。(2)规范法学派反对国家主权观念,否认国家意志创造法律之说;认为一切法律规则的效力都出自上一级法律,最后溯源至国际法及“最高规范”。5.新实在法学派,亦称新现实主义学派20世纪50-60年代出现于美国(1)权力政治学说认为国际政治支配着国际法,而国际政治的核心

7、是国家权力,“势力均衡”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础,也是国际法的效力根据。(2)政策定向说认为权力是国际政治和国际法的核心,而权力的表现是政策,因此政策是决定因素,国际法的效力取决于国家的对外政策。我们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国家之间的协议:1.国家间的协议反映了各国的协调意志。2.各国达成的协议,是各国作为国际法的制定者通过一定的程序共同形成的。3.各国之间的协议是各国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根据。服从协调意志→约定必须遵守→习惯→理性、良知。第二节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古代国际法的痕迹特点:内容零散,形式原始,与宗教观念相

8、混合,分别在不同的地区形成和适用,并无普遍效力,带有明显的区域性。二、中世纪国际法的萌芽(以欧洲为中心)特点:皇帝与罗马教皇处于最高的统治地位,否定了其他国家的主权,国际关系不能正常发展,各国的争端只须诉诸教皇和皇帝,不必诉诸国际法。三、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标志:威斯特伐利亚和会(1643-1648年)的召开;一大批神圣罗马帝国统治下的城邦独立,荷兰、瑞士成为独立国家。(二)威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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