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doc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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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文件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建[2005]36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审计厅(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财建〔2004〕187号,以下简称《挂账意见》)的精神,做好国有

2、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的原则(一)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坚持“核定余额、据实剥离”的原则。即,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实际余额,按核定的余额据实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历史财务挂账(包括老粮食财务挂账、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贴息范围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保护价粮价差亏损挂账、其他亏损挂账),省级人民政府要逐项核实确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并核实确定各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

3、账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实际余额。剥离日前已消化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要及时核减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三)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贴息范围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商业银行贷款的,按省级人民政府核实确定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商业银行贷款的实际余额,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同时将贷款等额划转到农业发展银行。二、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的处理(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原则上剥离到企业隶属的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在政府机构中没有单独设立粮食行政管理机构的地区,可以剥离到地方政府指定的一家承担粮食行政

4、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地方政府指定单位)集中管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从企业剥离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地方政府指定单位)的具体操作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另行制定;前述第一条第(三)款占用商业银行贷款向农业发展银行划转的具体操作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有关商业银行另行制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后,企业相应核减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的银行贷款。(二)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从停息日至挂账剥离日期间发生的利息,原则上按《挂账意见》的规定处理;地方财政确有困难,暂时难以支

5、付这部分利息的,也可以对这部分利息单独反映,一并从企业剥离;具体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三)负责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集中管理的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地方政府指定的单位),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专户”,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全部划入专户。(四)已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必须于2005年9月底之前,从企业剥离完毕。尚未处理的市场化改革前锁定的保护价粮(含定购粮,下同)和陈化粮库存,要按“新老划断、分步销售”的要求,抓紧妥善处理。这部分粮食全部处理完毕后,发生

6、的价差亏损按《挂账意见》的规定,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审计、粮食部门及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及时审核确定,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保护价粮价差亏损挂账、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从企业剥离。三、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集中管理(一)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之日起发生的利息,由财政部门按《挂账意见》的有关规定,直接与农业发展银行结算。(二)负责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集中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地方政府指定的单位),对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实行专户管理,并区别挂账的具体内容,分设“老粮食财务挂账

7、”、“新增粮食财务挂账”、“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保护价粮价差亏损挂账”、“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等5个明细账,按《挂账意见》规定,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进行明细核算。(三)各级财政、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具体内容,相应设置“老粮食财务挂账”、“新增粮食财务挂账”、“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保护价粮价差亏损挂账”、“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台账,登记反映和监督挂账变化的情况。(四)各省级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强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管理,每半年联合向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报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

8、务挂账报表》(见附件)。四、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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