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的检验检疫》doc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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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商品的检验检疫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商品检验检疫的意义,熟悉商品检验检疫条款的内容和订立方法,掌握商品检验检疫的程序,熟练进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报检工作。章首引导案例买卖双方以CIF价格术语达成一笔交易,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出口商品5000件,每件15美元,信用证支付方式付款;商品检验条款规定:“以出口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议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买方有权对商品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作为买方索赔的依据。”卖方在办理装运、制作整套结汇单据,并办理完结汇手续以后,收到了买方因货款质量与合同不符而向卖方提出索赔的电传通知及目的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

2、证明,但卖方认为,交易已经结束,责任应由买方自负。请问:卖方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分析本案中的商品检验条款说明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明并不是确定交货品质和重量的最后依据,而仅是议付的依据。若收到货物后,经复验发现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则应该承担合同中的卖方责任。所以,卖方的看法是不正确的。由此可见,本案涉及到商品的检验权问题。为什么要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如何检验?以买卖双方哪一方的检验结果作为交货依据?本章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讲授。第一节商品检验检疫概述商品的检验检疫(CommodityInspectionandQuarantine)

3、又称货物的检验检疫(GoodsInspectionandQuarantine),是指在国际商品买卖中对买卖双方成交的商品由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对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安全、卫生、残损以及装运条件等进行检验和鉴定,并出具检验证书,以确定商品是否符合合同条款规定,是否符合交易双方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一、进出口商品检验与检疫的作用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交接货物一般要经过交付、察看或检验、接受或拒收三个环节。一般而言,当卖方履行交货义务后,买方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如果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而又确实属于卖方责任时,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如果未经检验就接受了货物,即使以后

4、发现货物有问题,也不能再行使拒收的权利。而且,买方收到货物后发现的商品品质不合格或数量短缺等情况,不一定就是发货人的责任,有可能是属于承运人、保险公司、装卸部门、仓储部门等多方面的责任。为了避免纠纷,或在纠纷发生后,便于确定责任的归属,就需要一个与有关各方没有利害关系的、公正的、权威的机构来检验和鉴定,提供证明,并以其检验机构作为交接货物、结算货款和提出索赔、进行理赔的依据,以维护对外贸易关系中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进出口国家还要对涉及人、动物、植物的传染病、病虫害、疫情等进行强制性的检疫工作,以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安全与健康。因此16,商品检验检疫工作是使

5、国际贸易活动能够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是进出口货物交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有关重要环节;同时,商品检验检疫工作也是一个国家为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民健康、保护动物、植物和环境而采取的技术法规和行政措施。正因为商品检验检疫工作有如此重要的作用,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工作,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检验法》规定:我国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凡未经检验的进口商品,不准销售、使用;凡未经检验合格的商品不准出口。二、检验的时间和地点检验的时间和地点是指在何时、何地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所谓检验权,是指买方或卖方有权对所交易的货物进行检验,其检

6、验结果即作为交付与接受货物的依据。确定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实际上就是确定买卖双方中以哪一方提供的检验证书为准。谁享有对货物的检验权,谁就享有了对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等项内容进行最后评定的权利。由此可见,如何规定检验时间和地点是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因而也是交易双方商定检验条款的核心所在。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根据国际贸易习惯和我国的业务实践,有关检验时间与地点的规定办法,主要有以下四种。(一)在出口国检验1.产地(工厂)检验即货物离开产地(工厂、农场、矿山等)之前由卖方或其委托的检验人员或买方的验收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或验收,卖方承担货物离开产地之前进行检

7、验或买方验收为止的责任。2.装运港检验装运港检验又称“离岸品质、离岸重量(或数量)”(shippingqualityandweight),是指货物在装运港或装运地交货前,由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检验机构对货物的品质、重量(数量)等项内容进行检验鉴定,并以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最后依据。卖方对交货后所发生的变化不承担责任。采用上述两种规定方法时,即使买方在到达目的港(地)后,自行或委托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复验,但已无权向卖方就货物的品质或重量提出异议和索赔,除非买方能证明,他所收到的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是由于卖方的违约或货物的固有瑕疵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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