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推广专家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推广专家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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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推广专家支持计划”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学校产学研紧密结合办学特色,建立一支高水平农业科技推广队伍,不断提升学校社会服务功能,根据学校《关于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暂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支持学校主要从事农业科技示范推广工作的人员,围绕国家和区域农业产业发展战略,积极开展科技示范与推广。第三条推广专家岗位原则上按区域农业产业发展方向分类设置。第四条本计划实行岗位聘任制,按需设岗、校内公开招聘、专家评审、择优聘任、目标考核、合同管理。第五条学校人才工作办公室会同科技推广处负责推广专家的选拔、聘

2、任、管理和日常服务等工作。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推广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坚持产学研结合办学道路,热爱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全年5深入农业生产第一线开展农业科技推广和实用技术普及工作180天以上,在促进区域农业主导产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具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本科以上学历,年龄55周岁以下(截止申报当年1月1日)。3、近三年主持承担省部级以上科技推广课题2项(可含1项重大横向合作项目或杨凌推广专项)以上,年均到校科技推广经费达到20万元以上。4、拥有自主研究、开发或推广的主导品种、产品或专利,近三年获得省部级鉴定的技术成果1项;或取得省部

3、级二等奖以上科技推广成果奖1项;或获得省部级三等科技推广成果奖2项;或编写出版技术普及著作1本;推广工作产生较为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需县级以上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效益证明);或向省政府提供重要咨询报告2份,并在核心期刊发表相关论文3篇以上。5、具有相对完善和稳定的、能承担一定教学实习、试验任务的推广基地。第三章申报与评审第七条校内符合条件者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推广专家支持计划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院(系、所)学术委员会评议合格后,报学校人才工作办公室。第八条学校人才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5合格后,组织答辩评审,评审结果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第九条审定通过人员在全校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学校与入选者签订聘任合同书和计划任务书。第四章支持措施第十条推广专家支持期为三年,学校给予以下支持措施:1、优先支持推广基地建设,学校安排配套经费,按项目管理,根据工作计划分年度下拨。2、资助参加一次国际或国内项目考察或学术交流活动。3、除享受学校规定的工资、津贴和福利待遇以外,学校给予推广专家津贴,每人每年1.5万元,考核合格后分年度发放。4、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部级各类人才计划、评奖及重大推广项目申报。第五章聘期岗位职责与考核目标第十一条推广专家聘期为三年,聘期内主要职责是坚持产学研结合办学道路,致力于服务和推动区域主导产业、

5、特色产业或优势农产品发展,增强和完善科技推广基地的试验示范功能,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第十二条新增主持省部级以上科技推广课题2项(可含重大横向合作项目1项)以上,年均到位5科技推广经费30万元以上。第十三条建立固定的示范基地,推广一个新品种或一项新技术,带动当地主导产业的发展,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第十四条以学校名义向省部及有关部门或地市政府递交重要报告或建议,至少被采纳1项。第十五条示范推广活动对当地农业生产发展起到明显促进作用,在推广基地所在地方政府、群众百姓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推广工作先进事迹被省级以上媒体报道。第十六条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推广成果

6、奖励1项(前2名)。第十七条组建一支跨学科的科技推广队伍,培养2-3名青年科技推广骨干。第六章考核与管理第十八条本计划实行目标考核,合同管理,末位淘汰,滚动实施。每届聘期三年,聘期届满,聘任合同自动解除。第十九条实行年度评估和聘期届满评估制度,所在院(系、所)负责日常管理。每个聘任年度末期,受聘人向所在院(系、所)递交工作进展报告,院(系、所)组织相关专家评议,将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报学校人才工作办公室。聘期届满后1个月内,受聘人向学校人才工作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报告,经学5校专家委员会评议(包括实地考察)后,将评议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第二十条年度考核任

7、务未达标者,学校给予警告并停发当年推广专家津贴;两次年度考核任务未达标者,学校解除聘任合同;聘期总体任务未达标者,停发第三年推广专家津贴并取消下次申报资格。评议结果优秀的,在下次选聘时优先考虑。第二十一条受聘人在聘期内以及支持期届满后5年内不得调离学校。聘期内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违法违纪行为者,学校解除聘任合同。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计划与学校其他人才支持计划不重复资助。如同时入选学校其他人才支持计划,按就高原则给予支持经费、相关待遇并进行考核。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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