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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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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清代科举制度中的“告给衣顶”政策 贺晓燕 摘要:“告给衣顶”一词始见于清代典籍,是清代科举落第政策的一部分,主要针对屡试不第且身患疾病的生员而制定的一项抚慰性政策:凡身患笃疾或“入学已历三十年,或年届七旬”的生员,朝廷准许他们终身穿着标志其功名等级的衣服和顶戴;同时一旦享有衣顶,则不再参加学政主持的岁试和科试,不准参加乡试。告给衣顶政策贯穿清代始终,且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关键词:落第政策告给衣顶岁试科试生员 清代告给衣顶的政策在继承明代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早在顺治初年就已实行,一直持续到清末。其中,告给衣顶政策的背景、实施的条件以及给顶生员的
2、管理等诸多方面不断发展,不断完善。清代典籍中有关这方面的史料记载非常有限,且前人的研究中亦少有提及,然而,了解这一政策有助于我们认识与研究清代科举制度,因此本文对此做初步探讨,其中不妥之处,还望方家指正。 一 读书人走上科举之路的第一步就是参加童试,历经县试、府试和院试,通过考试者直接进入官办地方学校府学、州学、县学,由教授、学正、教谕及训导统一教育和管理,称为生员。一旦考取了生员,就步入了士的阶层,享有国家给予这群体所独有的特权。清代对生员尤为优待,他们在经济、政治、法律等方面皆享有不同于庶民的待遇,这也是庶民绝无可能享有的。如顺治十三年规定:“各
3、省提学,将各学廪、增、附名数细查在学若干,黜退若干,照数册报,出示各府、州、县、卫张挂,俾通知的确姓名,然后优免丁粮。”[1]生员即便犯了法,也不能轻易用刑。康熙九年规定:“嗣后生员如果犯事情重,地方官先报学政,俟黜革后,治以应得之罪。若词讼小事,发学责惩,不得视同齐民,一律扑责。”[2]生员如果遇到官员,只须长揖,不必下跪;对长官自称生员,不称小的,各衙门官对生员则要以应有的礼节接待;甚至在衣冠上,生员也不同于庶民。生员“公服袍,蓝绸为之,青缘,披领如袍饰,公服带,制如文九品朝带”,所戴之冠,为“顶镂花银座,上衔银雀”[3]。朝廷给予生员各方面的优待,
4、使其专享身份所带来的尊严与地位,为的是什么呢?这在顺治帝亲撰的告诫生员卧碑文中解释得很清楚:“朝廷建立学校,选取生员,免其丁粮,厚以廪膳,设学院、学道、学官以教之,各衙门官以礼相待,全要养成贤才,以供朝廷之用。诸生皆当上报国恩,下立人品。”[4]可见,清政府从制度上规定了生员有不同于一般百姓的社会地位,生员则须心无旁骛,认真读书,积极应考,以便成长为贤才,为朝廷所用。 众所周知,成为生员仅仅是开始,他们还要不断地学习,完成一些考核:平时由学官主持的考校,有月课、季考,除丁忧、患病、游学、有事故外,凡是不应月课三次者,加以戒饬,无故终年不应者,黜革。并且
5、,他们必页于在校期间参加本省学政主持的岁试和科试。各省学政在三年任内,按规定考试所辖学校生员两次,岁试是学政在三年任内主持的第一次考试,是学政之主试,一般限定于学政上任的第一年十二月考完,考试结果分为六等,称六等黜陟法:一等前列者,视廪生有缺,一次充补;其次补增广生,一、二等皆给赏;三等如常;四等挞责;五等降为青衣;六等发社。而科试则是学政在任内主持的第二次考试,类似于生员参加乡试前的资格考试,故而称为录送乡试之考试。考试结果分为六等,其一、二等方可参加本省乡试,三等不能应乡试,四等以下挞责、降等、黜革。 自明朝以来,“科举必由学校”[5],即诸生进入
6、府州县学的唯一目的,就是等待科举考试。而成为生员仅仅是取得了参加科举考试的入场券,以后的考试生涯才是漫长而艰辛的。那些将一生之心血与精力都付诸在科考路上却始终未能跨入仕途大门的老生员们,至死都向往着举业功名。科举制发展到明清,统治者早已深谙其笼络广大士子、巩固统治的巨大作用,那么,政府如何抚慰这一屡受挫折的失意群体,以便更好地维护科举秩序,稳固统治,便提上了日程。如万历年间,对那些“累科不第、年五十以上,愿告退闲者”,朝廷则赋予他们终身的荣誉与权利,“给冠带荣身,仍免本身杂泛差徭”[6]。这是在以前所未有的优惠生员政策。清代将此政策继承并发扬,列入则例,
7、成为定制。早在清初就已规定,“生员告给衣顶,除患笃疾外,或入学已历三十年,或年届七旬,俱为合例。统令呈明该学出具印结,申详学政,均准给予衣顶,免其岁考,仍不准应乡试”[7]。可见,生员一旦获得了终身穿着标志其功名等级的衣服和顶戴,即告给衣顶之后,就意味着他们无需再参加通往乡试之门而必考的岁试、以及类似资格选拔的科试,自然也没有资格参加乡试了;同时,他们不能再奢望任何功名前程了,漫漫科举路,他们已走到了尽头。只有用已经得到的告给衣顶的荣耀来慰藉其一生矢志追求功名的拳拳之心了。 二 告给衣顶政策订立于顺治初年,持续到清末,其间不断调整、完善。申请告给衣顶
8、的条件主要是年老、有疾,只有符合这一大原则之后,再具体考察科考次数、入学时间等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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