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资料-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阳光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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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期】2011-8-31【作者】【来源】成房发〔2011〕55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阳光操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阳光操作规程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提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透明度,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4、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适用本规程。第三条(定义)房屋征收阳光操作是指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将房屋征收相关法规政策、工作程序及与被征收人有利害关系的重要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第四条(基本原则)房屋征收阳光操作应当按照依法办事、公开透明、统一规范的原则组织实施。第五条(征收申请)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市、区(市)

5、县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具备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规划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国土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等相关材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还应当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文件。第六条(调查登记)房屋征收申请经市、区(市)县政府受理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

6、人公布,并建立专项档案,按规定严格管理。第七条(委托实施)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市、区(市)县政府确定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指导和监管。征收实施单位应依法成立,有固定办公场所,有与承担征收工作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的业务、技术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八条(补偿方案拟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及调查登记结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7、。征收补偿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提前搬迁奖励等五部分。第九条(补偿方案论证)征收补偿方案应充分论证,并予以公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对方案进行修改,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多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

8、围内的征收补偿方案应当报市房管部门备案。第十条(补偿费用监管)征收补偿费用应当及时到位,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市房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可行性、稳定性、可控性等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作出无风险、有较小风险、有较大风险和有重大风险的风险评价,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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