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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腾冲县城乡集中供水暂行管理办法来源:腾冲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04-07 点击率:33登记编号:保府规登准〔2013〕11号 腾冲县人民政府公告现公布《腾冲县城乡集中供水暂行管理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腾冲县人民政府2013年4月7日 腾冲县城乡集中供水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现城乡供水统筹发展,满足城乡生活及其它用水需求,保障人民群众用水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腾冲县从事城乡供水建设管理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城乡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管理总体目标和要求是: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防治水污染,保证用水安全,以保障居民生活生产和企业生产用水为目标,以优质服务为宗旨,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城市、农村供水特点、产权明晰、责任落实的管理和运行机制,逐渐形成城乡供水一体化、运行市场化、商品化,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第四条
3、水行政管理部门是城乡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发改、国土、住建、财政、环保、卫生、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助水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管理工作。第二章 供水水源第五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城乡集中式供水工程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供水水源的取用必须到水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批准。第六条 城乡集中式取水工程水源的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保、航空和其它各项建设用水。第七条 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水务、林业、农业、国土、卫生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划定供水水源保护范
4、围,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八条 在饮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第九条 城乡集中供水工程覆盖范围,不准另行自备水源取水。第三章 工程建设管理第十条 城乡集中供水工程按照“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实施。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积极发挥国家投资的引导和扶持作用。第十一条 城乡集中供水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应纳入县、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全县水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工程建设前必须到水行政管理部门报批备案,取得开工许可后方可动工建设。第
5、十二条 集中供水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实行项目法人(或产权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严格材料设备采购、工程质量监督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第十三条 城乡集中供水工程改扩建项目竣工后,应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单位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四章 工程运行管理第十四条 为保证供水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运行的监管。县城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是具有相应资质的供水企业法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
6、运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是产权人(以产权界定登记为准)及供水经营管理人。县、乡镇人民政府、水务、发改、财政、环保、卫生部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五条 城乡集中式供水工程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必须进行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和变更严格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9〕87号文)、《腾冲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腾政发〔2009〕178号)执行。严格产权界定相关程序,公示期满填报产权申请登记表,相关单位签署意见后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第十六条 工程产权人和经营管理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负
7、责制定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供水经营管理可采用拍卖、公开竞价承包、租赁、委托和农民用水户协会等管理形式落实经营管理,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工程用途。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进行供水经营权拍卖、转让,必须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县人民政府备案后进行资产评估,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处置。第十八条 城乡集中供水工程实行以水养水、计量收费到户。鼓励实行分类定价、定额用水和超限用水加价政策。县城供水按照保发改价格〔2010〕562号执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按照腾发改〔2010〕98号文执行。水价调整必须
8、召开听证会,按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进行收费。第十九条 供水管理单位和个人要加强有偿用水、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工作力度。坚持水量、水价、水费、维修维护管理公开制度,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和用水户监督。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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