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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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川地税发〔2010〕40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的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有关规定,现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的补充通知》(川地税发〔2000〕121号)作如下修订:一、删除第一、四、五条。-1-

2、一、第二条做了部分删除。修改后的正文附后,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的补充通知(川地税发〔2000〕121号,2010年3月10日修订)二○一○年三月三十日-2-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10年3月31日打印:凌云校对:所得税管理处杨柳(共印33份)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的补充通知(川地税发〔2000〕121号2010年3月10日修订)各市、州地方税

3、务局,省局直属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精神,切实做好全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新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应严格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9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对中、小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

4、关规定做好衔接工作。各地应将核定情况上报省局备案。二、投资者的经营地和管理地不在同一区域或跨区域的,其管理地为汇算清缴所在地。投资者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可回经营地在下一年度内实现税收中抵缴;下一年度发生亏损的,应及时办理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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