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3108004
大小:49.02 KB
页数:16页
时间:2019-02-20
《浙江省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浙江省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航道建设管理,规范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由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航道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第三条航道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第四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第二章验收依据第五条航道工程竣工
2、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一)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三)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四)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以及概算调整等文件;(五)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六)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本。16第三章验收程序第六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交工验收是指对单位工程(或合同段工程)的验收。单位工程或合同段工程完工后,经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提出交工
3、验收申请。对符合交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自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交工验收报告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阶段验收主要包括航运枢纽工程截流前验收、水库蓄水前验收、通航前验收、机组启动前验收等。对符合阶段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阶段验收,并自阶段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阶段验收报告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竣工验收是指航道工程完工后、正式交付使用前,对航道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
4、以及对航道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省交通运输厅统一管理全省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或者核准的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16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航道工程应当在工程试运行期满后1年内组织竣工验
5、收。对不能按期组织竣工验收的,应当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对延期后仍不能按期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或者警告。第九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在组织交工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并按浙江省航道工程质量评定操作办法(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及时将质量评定报告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第四章交工验收第十条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单位工程或
6、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已完成;(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四)主管质量监督机构已受理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备案,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交工质量监督情况报告;(五)工程资料收集齐全,整理符合相关规定;(六)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已提交工作总结;(七)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完成管理工作总结。16第十一条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二)检查工程实体质量;(三)检查工程资料;(四)形成验收意见。第十二条单位工程或合同段工程完工后,经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
7、(项目法人)提出交工验收申请。对符合交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进行交工验收。第十三条交工验收组应认真听取和审议以下报告:(一)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二)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三)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四)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含变更设计)情况的报告;交工验收组在听取报告、审查资料和实地察看的基础上,对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提出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进行审议和确认。第十四条
8、单位工程或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应签署《航道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一式六份,内容及格式见附件2。第十五条对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交工验收。16第五章阶段验收第十六条阶段验收主要包括航运枢纽工程截流前验收、水库蓄水前验收、通航前验收、机组启动前验收等。(一)截流前验收1.应具备的条件:(1)导流工程已完成,具备过水条件;(2)临时航道或临时通航建筑物已完成,具备通航条件;(3)满足截流要求的水下隐蔽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