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董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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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和有关法规,成立江南大学董事会。   第二条 董事会属自愿合作性质,各方竭诚为董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方便,积极为董事会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为学校非行政的常设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按照相互平等,相互尊重,相互谅解,相互支持,积极协商的原则处理日常工作事宜。第二章 宗 旨   第五条 建立董事会旨在贯彻党中央“科教兴国”战略方针,加快江南大学发展,促进学校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积极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办学机制,更好地发挥学校在国家开展技术

2、创新中的积极作用,不断拓宽办学渠道,更好地培养社会急需的高质量、高层次人才,凝集各方面力量把江南大学办成特色鲜明、国内先进、国际有影响的多科性大学。   第六条 董事会通过学校与企事业单位、海内外社会各界之间联系的渠道,逐步完善学校与各董事单位间双向参与、双向服务、双向受益的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办学质量,积极推进企业进步,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深入发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董事会的成员应承担一定的义务,董事会应维护并尊重各成员的权利。 第三章 董事权利    第八条 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产业发展、大型项目等重

3、大事项进行参谋、咨询、指导。定期听取江南大学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董事单位优先获取学校各层次毕业生信息,优先到学校挑选优秀博士、硕士及本科毕业生。优先享有共建江南大学二级学院(系)、研究院(所)、实验室等多种形式合作办学的权利,优先享有与江南大学合作培训技术和管理骨干的权利。第十条 董事单位可无偿或优先优惠获得江南大学新科学研究成果的技术转让;享有与江南大学共同提出研究课题、开发技术,攻克技术难题、技术创新的权力,有权提出其他有利于双方发展合作的建议和要求;可定期获得江南大学在各学科领域发展前沿的国内外经济技术信息。   第十一条 与江南大学合作办

4、实体,并享受国家给予学校的有关优惠政策。在需要的情况下,可获得江南大学的技术支撑帮助企业上市。   第十二条 董事个人经学校审定可受聘为江南大学名誉教授、客座教授或兼职教授。   第十三条 审议董事会基金的使用,有权对基金的使用提出质询和批评。交纳董事会基金或其他形式资助学校发展的各董事单位,在享有上述各项董事权利的基础上,还可根据企业的发展需求,制定更为具体的学校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协议。第四章 学校及董事义务  第十四条 江南大学的义务   1、根据董事单位的需要,优先向董事单位输送优秀人才。   2、通过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等形式,积极为董事单位培养所需的各类人才。在招生政策许

5、可范围内,学校优先录取董事推荐的考生入学。   3、积极为董事单位开展科技攻关服务,优先转让科技成果,为董事单位的重大决策提供信息、技术、法律等方面的咨询。   4、为海外董事回国考察、学术交流、探亲或观光提供各种方便,其子女愿回国到江南大学就学可予以优先照顾。   5、支持和鼓励董事单位或董事个人参加学校校园建设、仪器设备购置等投标活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纳董事单位方案或使用董事单位的产品。 6、江南大学在国内外学术交流及其他活动中积极宣传董事单位,扩大其社会影响,增加其无形资产。   第十五条 董事的义务   1、积极参与江南大学发展规划的实施,为江南大学的办学规模和层次

6、、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师资引进和培养、学校改革与发展等方面提供咨询和建议。 2、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向国内外宣传江南大学,扩大学校影响,提高学校声誉;介绍和推广江南大学在教学、科研、产业及管理上的成果;为学校提供各种信息,促进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广泛接触和联系。   3、为江南大学的发展提供资金、物资或政策优惠等方面的支持。努力为董事会募集董事会基金。 4、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江南大学委托研究课题,技术攻关项目及有偿培训项目,为江南大学的教师挂职锻炼、教学、科研,以及为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等提供信息、基地和其他优惠条件。第五章 组织   第十六条 江南大学董事会由名誉

7、董事长、名誉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秘书长、常务董事、董事组成。   第十七条 董事会由以下人员组成(1)海内外知名人士、著名学者、政府官员和企业家。(2)国内外自愿捐助江南大学办学的组织代表和个人。(3)国内外高校代表。(4)江南大学校友代表。(5)江南大学代表。   第十八条 江南大学董事会根据需要聘请海内外知名人士、政府官员、实业家、社会活动家以及著名专家学者担任名誉董事长、名誉董事。   第十九条 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人才培养委员会、科技合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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