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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国有独资投融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08〕3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国有独资投融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桂林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桂林市国有独资投融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搞好市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有独资
2、投融资公司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为企业性质,其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资产管理体制。10 第四条 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以下统称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按照《公司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组织
3、工会,开展工会活动,实行民主管理。 第六条 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按照《公司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第二章 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为市人民政府直属企业,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其进行授权经营,业务受主管部门指导,企业的投融资行为和重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决策。 第八条 资产划入各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国有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接受各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监督,其企业隶属关系和行业管理关系不变,企业领导班子管理按《中共桂林市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领导
4、班子及党组织隶属管理关系的意见》(市发〔2005〕10号)和《中共桂林市委组织部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领导班子及党组织隶属管理关系的通知》(市组通字〔2005〕35号)执行。10 第九条 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成立后,市财政根据各公司不同情况,拨付一定的开办经费;公司的初期经营费用,经批准后,可从授权经营企业中收取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和产权、股权经营收益中列支。 第十条 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要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依《公司法》设董事会、经理、监事会,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第十一条 下列有关人员按照《中共桂林市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市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领导班子及
5、党组织隶属管理关系的意见》(市发〔2007〕63号)任免:(一)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二)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三)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监事会主席及其他高管人员。 第十二条 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正职,视各企业的不同情况,可从市直部门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中选派;副职等高管人员可从市直部门工作人员或企业管理人员中考核选用,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聘用制的人员,按合同制管理。原国有投资公司人员的事业编制性质不变。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并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经
6、营业绩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分别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10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一个任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实施监控。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每半年将执行情况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建立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审计结果作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年薪制,参照《桂林
7、市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行。从企业选派的公司领导和从市直部门选派但不保留原有编制的公司领导,可实行年薪制;从市直部门选派、继续保留原有编制的公司领导,保留原工资待遇,在公司领取职务津贴。第三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第十六条 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一)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二)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三)公司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国有股权转让;(四)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10(五)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六)发行公司债券;(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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