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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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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集团安全管理制度汇编第一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检查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检查是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使广大施工人员了解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并熟练掌握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避免各类生产事故的发生。第
2、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各项目经理部和协作施工作业队伍。二安全教育第四条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是防止劳动过程中发生各类生产事故、减少职业病和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的有效措施之一,为“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奠定基础。第五条对新工人(包括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等),必须按国家规定坚持“三级安全教育”。第六条“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入厂教育、项目经理部教育、班组教育。“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分别如下:(1)入厂教育。主要讲明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介
3、绍本单位生产(工作)特点和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防火、防爆、防洪、防台、防尘、防毒、防机械伤害知识以及急救常识等。(2)项目部教育。有针对性的介绍本项目经理部的生产(工作)特点;机械设备状况;预防事故的措施;本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1)班组教育。介绍本班组岗位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生产(工作)特点;安全防护装置、工具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本班组岗位发生过的事故及教训等。第七条新工人(包括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等)必须接
4、受“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才准上岗作业(工作)。教育情况及考试成绩记入本人安技档案(即三级教育卡)。第八条劳务协作单位的员工,必须进行和接受同新工人同样内容的安全教育,并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第九条各项目除开展经常性的不定期常规安全教育外,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定期安全教育。第十条定期安全教育可采用脱产与业余相结合的方法。教育形式不限,如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上级的指示和规定;组织施工人员收看(听)安全生产电影、电视、录象、广播;开办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展览;
5、举办安全技术操作演练及安全生产座谈会、报告会等。第十一条组织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考试或开展安全知识竞赛活动,考试可视情采用闭卷或开卷。试题的命题范围:(1)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2)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以及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4)劳动保护及安全技术标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等。第十二条考试(考核)工作结束后(包括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平常安全抽查考试、新进场劳务协作单位员工的培训、考试等),要对培训、考试情况进行统计和登记,
6、以备查用(安全培训计划、师资、教案、参加培训人员名单、签到记录、试卷、培训小结等)。第十三条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培训、考试和取证。取证后,必须根据规定的时限进行复审或换证。三安全培训第十四条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国家统一颁发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第十五条从事安全监督工作的专职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国家统一颁发的专业人员岗位证书后,才能上岗。第十六条项目经理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三类人员”的企业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7、。第十七条取得合法资格证书的项目经理、安全监督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复审或换证工作。第十八条安全培训、取证、复审(换证)工作按国家和当地政府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第十九条在拓宽新的施工领域、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新的施工工艺、添制新的技术设备和调换工人岗位(工种)时,必须对工人进行新的操作法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第二十条安全培训、取证、复审(换证)等工作,要做好统计和登记,以备查用。四安全检查第二十一条安全检查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二十二条
8、安全检查分为节假日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和定期检查等四种。第二十三条节假日检查。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节假日前3—5天进行综合安全检查,督促其认真抓好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二十四条季节性检查。结合防洪防台、防暑降温、防寒防冻、防雾等季节性安全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及早布置、落实防范措施。第二十五条专业性检查。配合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公安交警等主管机关对项目部、特种设备、车辆及人员审验等进行专业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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