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的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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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市发[2011]55号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近年来,我国艺术品市场发展迅猛,2010年,我国有实行经济代理制度的画廊1512家,艺术品拍卖企业300余家,经营性艺术品网站205家,有一定规模的艺术聚集区76个,市场交易额达1694亿元。但是,艺术品市场存在的侵权假冒商品泛滥。私下交易盛行、经营行为不规范、市场发展不均衡、法规不健全、管理不到位、行业组织建设滞后等问题,严重制约了艺术品市场的健康

2、发展。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现就加强艺术品市场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大力加强艺术品市场建设(一)积极支持画廊行业发展。画廊行业是艺术品市场繁荣发展的基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培育画廊行业,充分发挥画廊作为艺术品市场主体性和基础性作用。鼓励画廊建立以经纪制为主体的经营模式,拓展艺术品授权、艺术品有限复制等新兴业务领域,鼓励艺术博览会建立以画廊为参展主体的营销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画廊进行艺术品投资和收藏。积极推动改善画廊发展的政策环境。(一)深化艺术品市场诚信制度建设。2004年以来,文化部先后开展了3批“诚信画廊”的评选活动

3、,评选出60家经营规范、业绩良好的画廊,并通过举办“中国诚信画廊精品巡回展”等活动予以宣传推广,产生了良好的示范引导效果。今后,文化部将继续开展“诚信画廊”推荐和评选工作。2012年4月30日前,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完成“诚信画廊”复核和第四批诚信画廊的推荐工作。文化部将组织专家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合格的统一颁发“诚信画廊”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称号。获得“诚信画廊”称号的单位,应当在其章程或经营规范中作出“不得展示、销售侵权和假冒他人名义艺术品”的公开承诺。(二)推动艺术品行业协会建设。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推动和指导艺术品经营协会开展服务标准、自

4、律公约、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和推广工作,充分发挥协会在行业监督和自律方面的作用。二、依法规范艺术品市场交易秩序(一)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交易、展示含有《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禁止内容的、没有合法来源的艺术品。(一)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应当提供所交易艺术品合法性的证明文件,包括艺术创作者出具的原创证明、艺术品收购凭证或者交易双方认可的鉴定评估意见等。(二)艺术品的创作者或者作品权利人对所交易艺术品合法性提出质疑的,经营单位应当组织调查和鉴定,能够证明艺术品合法性的,可以继续交易,否则不得交易。(三)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对所经营艺术品的瑕疵进行说明,故意隐

5、瞒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依法向经营单位要求赔偿。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在交易合同中明确艺术品售后服务、交易纠纷处理方案。(四)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禁止艺术品经营单位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艺术品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经批准的文化产权交易所可探索采取非公开发行或其他方式进行艺术品交易,但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三、切实执行艺

6、术品市场管理制度(一)根据《美术品经营者管理办法》规定,文化行政部门对于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实行备案制度。2012年4月30日前,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完成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登记工作并录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系统。5月30日前,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将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情况统计表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经营单位应当填报备案登记表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文化行政部门对于依法备案的,颁发备案证明;逾期不备案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美术品经营者管理办法》予以查处。(二)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行政部门对于利用互联网从事

7、艺术品生产、传播和流通的经营单位实行许可制度。2012年4月30日前,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完成经营性艺术品网站的核查工作。逾期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三)根据文化部、海关总署《美术品经营者管理办法》规定,文化部对于美术品出口经营活动实行审批制度,并委托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实行审批制度,并委托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美术品出口审批。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海关的协作,组织专家小组协助内容审核,提高审批效率和水平;要做好进出口数量、品种、国家和地区等方面的统计,每半年

8、将进出口审批统计分析表报文化部市场司备案,具体项目的审批文件不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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