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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0
《建设项目竣工安全环保设施验收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建设项目竣工安全环保设施验收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环境保护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它有关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新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及开发性建设项目的安全、环境保护管理。第三条安全保护设施和防治污染设施与必须符合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要求。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上
2、关规定要求,采用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确保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第五条就设计或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中有关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如确需修改必须报告安环处。由安环处征得原审批该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或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修改,并以此为修改后的验收依据。验收依据及标准: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验收标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环保设施的验收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中的要求进行。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在试运行前,建设主管部门必须向公司
3、安环处提交试运行申请,经安环处组织检查,并由安环处负责向原审批该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验收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或试生产。第七条大型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行期为一年,中小型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行期为6个月,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行期满前30日,由公司安环处向原审批该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安全设施及防治污染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第六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在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转期间必须确保安全设施合理格,防治污染设施达效、达标,并积极配合安全、环境保护设
4、施的竣工验收工作。第九条建设项目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项目技术资料齐全,安全和环境保护设施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设计要求建成。(二)安全和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三)安全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成后经负荷试车合格,其安全作用及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四)安全设施符合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的要求。(五)安全和环境保护设施能正常运转,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并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包括经培训的安全和环境保护设施岗位操作人员的到
5、位、管理制度的建立、原材料、动力的落实等。(六)按试车的有关规定组织安全和环境保护设施联动试车,有试运转记录。第十条对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分期验收。对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全部工程近期不能完工,但具备第九条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对已完成的工程设备进行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十一条安全、环境保护设施没有建成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由公司安环处督促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由公司安环处对责任主体拿出处理意见,公司批准后予以处罚。环保设施验收后达到合同要求,按公
6、司规定付款,达不到合同要求时不付款,并追究责任。第十二条建设项目进行环评验收时,由公司安环处按照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要求委托相关环保监测部门监测,监测费用由公司列支。其它项目验收时由安环处确定环保监测部门监测,监测费用由环保设施厂家提供。附则: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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