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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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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华产品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从事产品制造的生产者,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由于本保险单及明细表中所列被保险人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费该产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由该受害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
2、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3、(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三)因产品缺陷造成被保险人所有、照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四)产品仍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尚未转移至用户或消费者手中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五)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或分配的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六)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及被保险人因收回、更换或修理有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七)被保险人雇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及引起的损害责任;(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核设施或轮船的损害责任;(十)被保险人在本保
4、险合同中列明的追溯期限起始日前生产的产品造成的损害责任;(十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十二)精神损害赔偿;(十三)间接损失;(十四)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率)。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赔偿限额第八条 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按照与投保人约定的对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最高金额。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和追溯期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自起保日的零时
5、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追溯期是指自保险期间开始日向前追溯的期限,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费第十一条 投保时,保险人按保险单上列明的投保产品的当年预计销售额计收预付保险费。保险期间届满后,保险人按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实际销售额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多退少补。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保险单载明的最低保险费。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
6、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
7、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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