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化工公司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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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型化工公司放射防护管理制度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及中子发生器等。第二条拥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企业应制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规定,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共同做好放射防护工作。第二章许可登记第三条严格执行国家放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凡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建设、使用与废止、放射源的购置与拆装处理,应到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四条固定放射工作场所防护设施的设计应经所在地政府环保部门审核批准,按照批准的设计

2、方案进行施工。竣工后,应经所在地环保部门验收,并报公安、健康等行政部门备案,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投入运行或者使用。第五条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每两年到原发证部门审核一次。如有遗失,应及时刊登公告,到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变更许可登记证规定的内容时,应持许可登记证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终止放射工作时应向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许可登记手续。第三章放射防护管理第六条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台帐。第七条企业应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放射防护安全检查,对从事接触放射线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第八条放射性同位

3、素的使用、储存场所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应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处应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并按规定进行辐射检测。第九条购置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时,应到当地公安等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运输时应使用运源专车,派双人押运,运输过程中射源不得离开押运员视线,途中不得在人员密集处停留,不得在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过夜。第十条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实行专库专用。源库应符合放射防护要求,储量不得超过该库防护设计的最大值。源库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安装相应的

4、报警装置。源库应实行双人双锁制,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制度,做到账物相符。在室外、野外工作场所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应于当天运回源库。特殊情况应设临时储存的场所,应经安全、保卫部门检查确认,设置放射性标志,指定专人负责保护。第十一条废弃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送交放射性同位素废物管理机构或原供货单位回收处理。第十二条各生产装置所使用的放射源料位仪必须在放射健康许可范围内使用,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变更项目和场所。第十三条 作业证办理1、在厂区内从事射线探伤作业前,作业单位应提交包括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施工方案,提前2

5、4小时到所在区域装置(车间)和安全管理部门办理“上海XX(集团)公司射线作业许可证”(见附件1);2、作业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放射源状况,在作业现场应划出安全防护区域,所有进行射线探伤作业的区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安全距离拉设射线作业专用警示带。在警示带区域的各个路口应悬挂带有放射性标志的警示牌和警示灯,并派专人监护、警戒和负责落实作业现场照明。3、所在区域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核,负责通知影响范围内的相关单位,并签字确认。4、射线作业原则上规定在夜间24:00—05:00进行作业。作业前最终由

6、甲乙双方共同检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签字确认。第十四条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经过职业性健康检查和放射防护知识及相关的法规、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五条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每年到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健康医疗机构进行一次职业性健康体检。第十六条应定期对使用放射源装置进行辐射水平检测,放射防护器材及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的技术性能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性能检测。第十七条 应定期将个人剂量计送交市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单位

7、监测,将监测结果记入《放射工作人员证》中。第十八条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素泄漏、丢失应急处理预案,定期开展预案演练,做好记录和效果评价。第十九条对可能受到放射性同位素污染或者放射损伤的人员,应立即采取隔离,医学救治等措施。第四章放射事故管理第二十条发生放射事故,应按《事故管理规定》执行。及时报集团应急联动中心和安全环保部,同时向所在地健康、环保和公安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发生放射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所在企业应迅速组织工作场所内人员撤离,立即控制事故源,封锁现场,开展检测,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第二十二条发生放射源丢失

8、事故,应立即报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追查。第二十三条当发生人体受到超剂量照射的放射事故时,由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并立即组织人员采取应急安全处理措施,安置受照人员接受医学检查或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危害和影响。附件1上海XX(集团)公司射线作业许可证编号:NO:申请作业单位申请人作业区域/位置放射源种类活度申请作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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