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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3月28日印发2006年3月29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职责,规范验收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分为施工合同验收、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部分工程完工(通水)验收和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国家规定的有关专项验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水北调东线、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各项验收工作。截污导流工程验收可参照执行。 南水北调
2、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有关事宜国务院另行决定。 第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的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设计变更、修改文件,以及施工合同等。 第六条 验收工作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下同)负责。验收结论应经过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对于不同意见应有明确的记载并作为有关验收主要成
3、果性文件的附件。 第七条 验收中发现的不影响验收结论的问题,其处理意见由验收委员会协商确定,必要时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八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竣工验收前各项验收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根据南水北调办的委托,承担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项目法人(或委托和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批准开工后,应及时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 第二章施工合同验收
4、 第十条 施工合同验收是指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订立的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各种验收。 第十一条 施工合同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完成验收。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适当增加阶段验收以及其他类型的验收并在合同中提出相应要求。172 第十二条 施工合同验收由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主持,其中分部工程验收可由监理单位主持。项目建设管理委托或代建合同中应明确项目管理单位有关验收职责。 经南水北调办确定的特别重
5、要工程项目的蓄水、通水、机组启动等阶段验收由南水北调办或其委托单位主持。 第十三条 施工合同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代表组成的验收工作组负责,必要时可邀请工程参建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第十四条 施工合同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分别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以及“合同项目完成验收鉴定书”。阶段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阶段验收鉴定书”。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主持的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合同项目
6、完成验收,应自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鉴定书报送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第三章 专项验收与安全评估 第十六条 专项验收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专项工程以及有特殊内容要求的专门项目的验收。包括水土保持验收、环境保护验收、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程档案验收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专项验收。 第十七条 专项验收按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验收办法执行。 专项验收根据情况,一般应在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前完成。 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
7、及相关参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专项验收的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 第十八条 专项验收通过的鉴定(或评价)等结论性文件,由项目法人在申请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时,报送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十九条 水库工程蓄水以及重要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进行安全评估。 需进行安全评估的工程项目及范围由南水北调办另行确定。 第二十条 承担南水北调工程安全评估的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能力和经历。评估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办法进行安全评估,向项目法人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四章
8、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由南水北调办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设计单元工程的划分根据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的主要条件有:172 1.建设资金已经全部到位; 2.工程项目全部完成; 3.施工合同验收完成; 4.要求进行的水库工程蓄水或重要工程项目安全评估已经完成; 5.有关专项验收已经完成; 6.工程决算报告已经完成或概算执行情况报告已经做出; 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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