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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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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发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南昌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洪府厅发[2006]11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从2006年起,每年安排的300万元预算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对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等。第三条各县区财政部门应建立本县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在
2、同级预算中安排。凡未按中共南昌市委、市人民政府洪发[2006]23号文件要求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县区(开发区、新区),不得申请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审批实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接受社会和组织监督。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五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一)对服务我市中小企业的担保机构进行奖励;(二)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征集与评价项目、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项目;(三)完善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其他事项。9第六条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一)培训项目。主要包括由市、县(区)政府部门组织并列入年
3、初南昌市中小企业培训计划的培训。(二)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市、县(区)政府或整合社会资源设立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人才资源开发、企业融资、技术支持等各项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列入市政府规划的服务平台项目。(三)对市、县(区)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本市中小企业参加由政府组织的国内、外展销展览和成果展示等活动进行补助。(四)表彰奖励为中小企业融资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五)表彰奖励为中小企业发展做出贡献的中介机构和商会、协会等民间行业自律性组织。(六)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其他项目。第七条获得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并按有关规定要
4、求配套的项目。第八条市政府要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第三章支持方式与额度第九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为无偿补贴和奖励。第十条无偿补贴项目包括:(一)中小企业信用建设项目。市本级政府性信用体系建设全额补贴,其他项目补贴额度不超过项目投入资金总额的50%。(二)培训项目。补贴标准为县(区)级培训100元/人,市级培训300元/人,省外培训为每人实际开支额度的50%,国外培训为每人实际开支额度的40%。(三)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市本级政府性服务平台建设全额补贴,其他项目补贴额度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9(四)展销展览活动。补贴标准为市本级展馆的全部设计制作费及参展企业展
5、位费的50%。(五)配套项目。补贴额度不超过国家、省级支持资金的50%。第十一条奖励项目包括:(一)担保机构奖励。该项奖励资金总额度不超过60万元。(二)融资工作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奖励。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6万元。(三)中介服务机构奖励。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15万元。第四章项目申报与受理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受理时间为期一个月。第十三条凡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市属单位直接向市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申报;其他项目单位向所属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申报,由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进行联合初审汇总后报市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第十四条奖励项目由有关单位
6、提出申请,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组织评比小组按有关标准评定。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一)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与信用体系建设项目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2、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行政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法人证明复印件;4、项目实施方案(需包含项目建设目的、内容、周期、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预期效果等)。(二)中小企业培训项目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92、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3、培训计划与方案;4、培训通知;5、培训人员名单及签到表;6、培训总结及培训班影像资料;7、培训开支票据复印件。(三)展销展览项目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2、专项资金申请
7、及审核意见表;3、举办展销展览活动的文件通知;4、展销展览活动开支票据复印件。(四)配套项目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2、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3、获得国家、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的有关文件。以上材料均用A4纸打印,并编制目录,按顺序装订成册。项目材料市属单位一式两份,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各一份;县(区)属单位一式四份,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各一份。第五章资助项目评审办法第十六条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初审。主要审查项目单位是否符合申报资格及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第十七条市中小企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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