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会员业务分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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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资中心经纪会员业务分配管理办法北京产权交易所国资交易服务中心经纪会员业务分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国资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国资中心”)经纪会员业务的分配管理,公开、公平、有序地分配国资中心业务资源,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纪会员业务”,是指产权交易的委托方委托北交所国资中心推荐的会员提供相关产权经纪服务业务或重组改制、破产清算、财务顾问等增值服务业务。第三条经纪会员业务的分配由北交所国资中心会同会员管理部门负责。第四条经纪会员业务的主要分配对象为北交所场内企业国有产权竞价项目的转让方经纪会员;其他

2、经纪会员为北交所项目竞价或各类业务开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由各相关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国资中心主管领导审批后获得业务分配资格。第五条经纪会员业务的分配采用计算机系统自动选取的方式进行。第六条转让方经纪会员完成一宗企业国有产权竞价项目,或其他经纪会员经审批获得业务分配资格后,应及时向国资中心协调员提交《业务分配资格备案申请表》(附件一),由协调员会同业务部门进行核实,核实通过后在业务分配系统中为该经纪会员增加一个备选号码。第七条每次业务分配,由业务分配系统在当前所有备选号码中随机选取。具体程序为:(一)会员管理部门根据《经纪会员业务任务单》(附件二),

3、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相关经纪会员参加业务分配;(二)经纪会员接到通知后,应派代表按时参加业务分配;(三)业务分配时,先由会员管理部门操作4国资中心经纪会员业务分配管理办法业务分配系统,随机产生当场业务分配系统操作人;(四)现场产生的系统操作人操作业务分配系统,随机产生一家中选经纪会员;(五)中选结果当场公布,并由中选经纪会员代表在《经纪会员业务任务单》上签字确认;(六)业务分配过程中,若随机产生的系统操作人或中选经纪会员未出现在业务分配现场或中选后未当场签字确认,则视同放弃当次业务分配资格,并由业务分配系统当前操作人重复当前操作,直至产生符合

4、条件的系统操作人及中选经纪会员;(七)出现上述(六)中影响业务分配程序情况的经纪会员,将在当场业务分配结束后取消其一个备选号码;(八)中选经纪会员获得当次业务经纪资格,同时减少一个备选号码。第八条除委托方原因外,中选经纪会员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业务运作的,视同放弃当次业务。第九条中选经纪会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委托方以书面形式要求更换会员的,经北交所确认,取消该会员从事当次业务经纪资格,并可按照本办法重新确定经纪会员。第十条分配给经纪会员的业务,最终未能完成的,不予补偿。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一条经纪会员通过分配获得的业务,产权交易服务费或竞价服务费分

5、配标准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服务费分配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北交所国资中心。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2010年8月30日起试行。4国资中心经纪会员业务分配管理办法附件一竞价项目备案申请表编号:项目名称所属部门申请会员联系人电话及传真项目简介与申请说明:(盖章)年月日项目负责人意见:年月日业务部门负责人意见:年月日会员管理部门意见:年月日主管领导审批:年月日注:1、此表核实通过后将在业务分配系统中为申请会员增加一个备选号码;2、此表由国资中心协调员留存备案。4国资中心经纪会员业务分配管理办法附件二经纪会员业务任务单编号:项目

6、名称所属部门项目类型□经纪业务□增值服务业务□其它业务:项目简介佣金收取的约定佣金分配的约定国资中心项目负责人:日期:国资中心业务部门负责人:日期:会员管理部门负责人:日期:法律监管部负责人:日期:中选经纪会员单位名称:中选经纪会员代表签字:日期: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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