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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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www.docin.com/smsp1982福建省全民所有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闽人调[1992]24号第一条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在保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专业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维护专业人员在一定条件下选择职业的权利,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辞职,是指专业人员根据本人意愿,提出辞去现职事辞去公职。第三条中小学教职员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辞职应遵循下列原则:(一)

2、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老、少、边、岛、穷地区和重点科研单位(项目)及集体企业、乡镇企业、民办科技机构工作。第五条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辞职申请表》。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的情况外,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发给辞职证明书,并按隶属关系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机构)备案。第六条下列人员辞职,必须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

3、(一)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业务骨干和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专业人员;(二)在老、少、边、岛、穷地区工作的;(三)从事特殊专业、特殊岗位工作的;(四)从事或曾从事国家秘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限之内的;更多优秀文档尽在http://www.docin.com/smsp1982http://www.docin.com/smsp1982(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按受审查尚未结案的;(六)现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有关情况的。上述专业人员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应在三个月内答复,三个

4、月期不答复的可视为同意,并应予办理辞职手续。否则,由仲裁机关裁决。第七条本规定第六条所称特殊专业、特殊岗位,由省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第八条专业人员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或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服务期的书面协议的,其辞职按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办理。没有聘用合同或协议的,可按本规定的第五条或第六条办理。第九条辞职人员属单位出资培训的,单位可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按合同规定办理。第十条申请辞职的专业人员与所

5、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之间发生争议时,可按《福建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闽政[1990]49号)申请仲裁。第十一条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已离职人员,符合本规定辞职条件的要补办辞职手续,其余的要动员返回。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五年内不得录聘用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干部。五年后被重新录聘用的,工龄从重新录聘用之日起计算。第十二条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福建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闽人调(1990)01号]和《关于我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和外商投资企业中

6、方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人调(1992)3号]进行交接、管理。第十三条专业人员辞去现职的,不发辞职补助费。辞去公职的,由单位发给一次性辞职补助费,辞职补助费标准为:(一)连续工龄不满六个月的,发给半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事业单位含基础、职务、工龄工资,教、护龄津贴,下同);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更多优秀文档尽在http://www.docin.com/smsp1982http://www.docin.com/smsp1982(二)连续工龄满一年至十年的,按每满一年发给

7、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三)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本人标准工资,但辞职补助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二十个月的标准工资;](四)计算辞职补助费基数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部分物价补贴(事业单位5元,企业单位10元)和粮价补贴3元,其他补贴不计入。第十四条辞去现职人员在待业期间,可持《辞职证明书》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机构办理待业登记。第十五条辞去现职人员待业、养老、医疗保险问题,另行规定。已衽待业、养老、医疗保险的地区和单位,按规定发放待业、养老、医疗保险金。第十六条辞

8、去现职的专业人员,在辞职后一年内,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乡镇企业、民办科技机构重新安排工作的,保留其国家干部身份;上述人员在辞职后从事个体经营待等,或一年期满未找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国家干部身份。辞职人员是否保留干部身份,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才机构负责审定。经审定保留国家干部身份的,应将《辞职人员保留国家干部身份证明书》存入本人档案。第十七条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安排保留国家干部身份的辞职人员时,应对其辞去现职待业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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