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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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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生育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长沙市天心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规政策科二、责任人科室实行科长负责下的岗位责任制,科室同志按职责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三、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2、《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3、《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四、核准范围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五、办理条件1、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⑴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
2、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⑵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⑶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55-⑷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⑸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2、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第(1)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⑴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⑵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⑶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
3、女的;⑷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⑸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3、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2003年1月1日后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农村居民再生育规定。4、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3年内,适
4、用农村居民再生育规定。农村居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农村居民再生育规定。-55-六、申报材料夫妻双方按要求填写审批表,并请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向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初审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再生育审批表;2、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4、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免冠近照各2张。除上述材料之外,初审机
5、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复印件经审查与原件无异后,将原件退还申请人,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查与原件无异”条形印章。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七、办理程序和时限1、申请。⑴已婚育龄夫妻认为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之一,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在怀孕前到女方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再生育审批表》(女方无本市户口因婚嫁定居男方的在男方申领)。计划生育专干应向其宣传《条例》有关规定,说
6、明、解释填写方法。⑵-55-夫妻双方按要求填写审批表,并请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向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初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初审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⑴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⑵申请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交申请;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
7、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给申请人出具受理再生育申请决定书。3、审查。⑴初审机构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婚育状况,在审批表内签署意见,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公章,将全部材料报送天心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审批机关)。⑵审批机关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应由本机关政策法规机构审核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生
8、育证审批小组集体审批。-55-4、决定。经审定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立即通知初审机构,由其督促申请人各自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将获准再生育的孩次、合法生育时间和举报电话张榜公示。5日内无群众举报或提出异议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加盖审批机关印章的生育证,由计划统计机构交乡镇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在5日内送达申请人(应使用《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对群众提出异议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延长10日期限,并通知初审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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