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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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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法(试行)》[国海发2003(14)号],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旨在明确数据管理者(极地考察管理部门)、数据生产者(项目负责人)、数据生产单位(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数据使用者(数据用户)、数据服务提供者(中国南北极数据中心)五者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和完善数据管理与共享工作体系。第三条本实施细则强调: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履行《南极条约》条款3(1)“南极条约成员国应自由交换科学观测数据与研究成果、并免费供公众使用”的规定。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重申:利用国家海洋局极地科学考察平台的物质和技术条件所采
4、集或生产的所有数据是国家的数据资源,其产权为数据生产单位和极地考察管理部门共同所有。数据生产者不具有对数据的独立知识产权,但享有署名权、优先利用权。第五条极地数据管理与共享工作是极地考察管理部门项目计划、审批、实施和后评估工作的组成部分。第六条数据和数据集定义。数据:根据《中国极地科学考察数据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数据定义,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数据类别包括:1.原始数据:在考察区域获得的未经任何处理的观测数据、样品描述信息及其附带的说明文档或特殊处理工具。2.共享数据:(1)原始数据经校正、定标、处理后获得的数据;(2)样品
5、经测试或分析后获得的数据。(3)整编、整合上述两类数据获得的数据,包括数据产品、数据库等。数据集:某段时间用某个传感器(组)在某个区域获得的一组相关数据的集合,包括原始数据、共享数据的集合。第一章数据管理第七条数据生产者在向极地考察管理部门申请现场考察时,在申请书中须包含数据管理计划和数据质量控制说明,包括数据种类、归档时间、操作规范等,并提供设备标定的相关证明文件。第八条数据生产者在考察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须在《中国极地科学考察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上注册所获取的原始数据。第九条数据生产者应及时备份原始数据。备份的数
6、据可根据保管条件向数据生产单位归档或者向中国南北极数据中心汇交,两者必选其一。数据生产单位、中国南北极数据中心负责保管提交的原始数据,并在接受原始数据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归档或汇交信息向极地考察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第十条数据生产者在完成原始数据注册后的3个月内向中国南北极数据中心汇交符合标准格式的元数据。中国南北极数据中心负责元数据的管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元数据的审核与发布工作。第十一条数据生产者在完成原始数据注册后的1年内,向中国南北极数据中心或经其确认的学科数据中心汇交共享数据。第十二条数据生产者可根据项目需要,
7、向中国南北极数据中心提出共享数据的保护期限建议。保护期限的起始日期为获取到相应原始数据或样品分析数据的实际日期,保护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中国南北极数据中心或经其确认的学科数据中心有义务发布超过保护期限的数据。第十三条数据汇交情况作为极地考察管理部门审批极地考察项目的评估依据之一。第十四条中国南北极数据中心向极地考察管理部门提交数据管理与共享年度报告。第三章数据质量控制第十五条数据生产者按照批准后的实施计划开展数据采集工作,对实施过程中实际进行的采集设备标定、操作步骤和数据质量控制等方面做出书面说明。第十六条数据生产者对数
8、据质量负有责任,中国南北极数据中心对元数据质量负有责任。极地考察管理部门根据数据用户的反馈意见,组织数据质量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报数据生产单位和在相关网站上公布。第四章数据共享第十七条中国南北极数据中心或经其确认的学科数据中心在收到共享数据后的1个月内,完成入库和发布工作,并通知数据生产者。第十八条除非计算机或网络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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