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师范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办法

泉州师范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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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泉州师范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泉州师范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和管理,更好地树立和维护学校形象,促进校园文化的建设,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6月7日,财政部令第36号)、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1999年4月8日,教育部令第3号]、《泉州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泉州师范学院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学校策划、设计和导入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ualIdentitySystems,简称VIS),有利于提升泉州师范学院鲜明的公众形象,塑造泉州师范学院品牌,展示学校办学理念和大学

2、精神,增强全校师生的凝聚力和认同感。第三条泉州师范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是学校无形资产的重要内容,由代表学校视觉形象的规范标志及其组合变化构成的系统,适用于学校及各二级学院、机关职能部门的办公事务用品、公务用品、公关宣传用品、环境布置等方面。第四条学校各二级学院、机关职能部门和个人在使用泉州师范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时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第二章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体系第五条泉州师范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分为基础系统和应用系统两大体系。基础系统包括校徽释义、标识正形、坐标图、标准组合、标准色彩、辅助、扩展图形、标准字体、禁用组合等规范;应用系统是基础系统在办公用品、事务用品、公文、公务用品、公关用品

3、、环境布置等方面衍生使用内容的总和。第六条泉州师范学院校徽为圆形图案,校徽上部自左而右环绕中文校名标准全称,下部自左而右环绕英文校名标准全称。中间为圆形图案,圆形中的图案以泉州师范学院校区的标志性建筑——学院南大门为设计主体,应用现代设计手法加以抽象表现,图形借用校门顶部的钢架结构造型和校门两侧帆形门柱组合成小篆书体“泉”字;两侧帆形门柱的剪影叠加,形成两个“川”字相对应,代表着泉州的晋江和洛阳江,显示出泉州师范学院的地理位置,即晋江与洛阳江的交汇之处,同时又有海纳百川之意;图案中校门顶部的钢架犹如一艘抽象的航船图形,而下面的横线图案犹如海面,意喻着作为一所年轻的本科高校,泉州师范学院

4、正在扬帆起航;弧形的钢架造型也同时象征着一枚钢印,寓意着泉州师范学院是所重然诺的高等教育机构。由建校年份“1958”体现出泉州师范学院的历史进程。第七条泉州师范学院校徽标准色为刺桐红(C:10;M:100;Y:10O;K:O),颜色采用由黄、蓝、红混色而成,分别象征着阳光、海洋、刺桐花和闽南红砖墙。它同泉州师范学院所有建筑色彩风格相似,其标志的色彩属性体现学校形象的同一性,象征着泉州师范学院充满热情、盎然的生机。第八条泉州师范学院校名中文标准字体是梁披云先生题写的简体“泉州师范学院”六个字。学校明确了中英文校名组合、标志与校名组合、标志与各二级学院及机关职能部门名称组合等的使用规范。第

5、九条学校视觉形象识别应用系统根据实际需要分为办公用品、事务用品、公文系统、会务系统、公关用品和礼品、环境系统、车辆外观系统、其它等八大类,具体按照《泉州师范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4的要求进行分类。第三章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机构第十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实施产权管理和校外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办公室是校内使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规划和校内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实施和推广工作,保证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得到统一、全面、深入的实施和使用。主要行使以下职权:1、组织设计并不

6、断完善《手册》,宣传、推广和监督校内落实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2、管理和监督校内各单位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行为,维护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统一性和学校对外形象;3、负责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档案管理工作;4、其它需要管理和监督的工作。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校内使用的管理,由学校办公室根据本管理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各二级学院、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贯彻落实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负责人,具体负责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在本单位的实施与推广,促进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贯彻落实。第四章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使用规范第十三条泉州师范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手册》的要求进行,任何单位

7、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动、增减学校标志、标准色、标准字体及组合方式。第十四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实施和推广过程中,各二级学院、机关职能部门和个人应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第十五条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无论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采用任何使用方式,须按照VIS设计要求规范使用,严格按标准制作,不得粗制滥作。对于现有的不符合VIS使用规范的,应逐步废止。以学校名义举办大型活动或重要会议时,应当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第十六条学校所属各二级学院或机关职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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