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塞尔维(Servius)将其定义为:“对于那些由于年龄原因而不能自我保护的自由人给予保护的、由市民法所赋予的权力(vis [或ius] ac potestas in capite libero ad tuendum eum, quipropter aetatem sua sponte se defendere nequit, iure civili data ac permissa)”[1]值得注意的是,早期罗马法将“监护”定义为一种“权力”(potestas)。随着罗马法的影响与日俱增,罗马法语境中的监护也广为流传,无论是法语中的“tutelle”,还是意大利语中的“tutèla
4、”,抑或德语的“Vormundschaft”以及直接或间接机手罗马法的其他语系,虽然在监护的外在形式上发生了诸多变化,但其基本内涵和外延无不在一定程度上带有罗马法语境中监护的痕迹。英美法语境中的监护与罗马法存在着较大差异,在其中一直存在着“custody”和“guardianship”的交替使用,无论在理论中抑或在实践中严格区分二者都既无必要,也很困难;《英汉双解法律词典》中将“custody”定义为“Controlof a person, such as the right and duty of a parent to keepand bring upa child after a
5、 divorce ”,将“guardianship”解释为“State of being a guardian”,[2]实际上也并没有分辨出两者的真实内涵。在中为类辞书中多采用“guardianship”,而在英文类著作中多使用“custody”。追溯“监护”之汉语词源,可得出三点结论:第一,在我国传统语境内,“监”与“护”多分开指称:即“监”者,“临下也”、“观也”、“察也”、“领也”、“摄也”、“视也”,《辞海》释其首意为“监视、督察”;“护”者,“救视也”、“助也”、“监视也”、“总领之也”、“保安之也”、“慎守也”,《辞海》释其“护卫、护助、回护、包庇、监领”。[3]依此字面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