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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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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责任法1.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1)二要素说:结果责任说(主流)《国家责任条款》art.2行为可归因于国家和行为违背了该国的国际义务A.主观要件:不法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构成国家行为(国际法判断)B.客观要件:违背国际义务(区分一般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罪行的依据)(2)三要素说:过失责任说二要素+行为者的过失(3)四要素说:行为的可归因性,违背国际义务,行为者的过失,损害2.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免责事由(不适用于国际强行法规范)(1)同意:受害主体一方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加害主体一方实行某项与其所负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时,即排除加害主体一方的行为的不正当性,从未免除其国际法律责任A.合法性:不
2、得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和依此原则产生的国际义务B.自愿性:同意方自由意志明确的和实在的表示,不得带有胁迫、欺诈C.有效性:同意由正式的权力机关在行为前做出,不能在事后追认特定行为必须在原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做出(2)自卫:由于受害方遭到加害方的武力攻击或者侵略时所采取的相应的武力反击行为(《联合国宪章》合法自卫措施)(3)反措施:受害方针对加害方所犯德尔国际不法行为二采取的对抗行为(对称性原则:一般国际不法行为引起,只限于相应的非武力措施对抗)(4)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一国不符合该国国际义务的行为,起因于不可抗力和无法控制的外界事件或无法预料和不可能知道其行为不符合该项义务,以致实际上不可能按照该
3、项义务行事。在这种情况下,应排除其行为的不当性,免除该国的国际责任(5)危难:代表国家行事的机关或个人在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之人的生命,除此之外别无他法,因而做出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该行为的不当性应予排除(6)危急情况:一国遭到严重危及国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情况下,为了应付或消除这一严重危急情况而采取紧急措施所做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应免除行为国的国际责任3.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形式(1)限制主权:限制责任国行使主权适用:对他国进行武装侵略,侵犯他国主权、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危害人类并构成国际罪行的责任国。A.全面限制主权:在一定期间内对责任国实行军事
4、占领或者军事控制B.局部限制主权:在一定期间内对责任国某些方面的权利进行限制或者控制(2)恢复原状:将被侵害的事物恢复到不法行为对其侵害前存在的状态适用:被侵害的事物尚存或虽被损坏但可用恢复原状的方法做成替代物(3)赔偿:对受害国物质和精神损害付给相应的货币或物质适用:不能恢复原状时,不法行为造成物质和精神的损害范围:对国家的损害和对受害国国民的损害(4)道歉:从事国际不法行为的主体对受害方造成的非物质的损害予以精神上的补偿所采取的法律责任形式适用:广泛,任何一种国际不法行为,尤其是损害他国荣誉和尊严的行为方式:空头或书面4.《国家责任条款》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形式(1)继续履行(2)停止和不
5、重复:当一国际不法行为是持续性的时候,责任国有义务停止该行为,并在必要时提供不重复该行为的适当承诺和保证(3)赔偿比例性原则、补偿性原则,不具有惩罚、示范或警戒的性质A.恢复原状:物质上恢复原状和法律上恢复原状B.补偿:以金钱的形式,弥补所涉案件在经济上可以评估的包括可以确定的利润损失在内的任何损害C.抵偿:对国家的非物质损害或精神损害的赔偿形式:正式道歉、承认不法行为和表示遗憾等。比例性原则,不得采取羞辱责任国的方式5.国际损害责任行为的特点(1)国家在其本国领土或控制范围内从事的(2)危害具有跨国性(3)通常具有潜在的危险性(4)现行国际法未加禁止的(5)受害国有权要求加害国给予合理赔偿
6、6.国际损害责任的归责(1)绝对责任只要对他国造成了损害后果,行为国就必须负赔偿责任,不论行为国是否有过失。但可因证明的程序予以免除(2)过失责任如果行为只造成损害的后果,而无行为者的果实,则不负赔偿责任7.国际损害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赔偿(3)国家专属责任(国家本身或者其他国家实体以及其他非政府团体的活动)(4)国家和经营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民用核活动领域)(5)经营人承担赔偿责任8.国际刑事责任理论:(1)传统国际法理论:国家和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不负国际刑事责任(2)为个人开脱罪责的理论:国家对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国际刑事责任(3)主张确认国家和个人都应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7、:国际刑罚不能施于国家但能施与代表国家的个人实践:(1)国际刑法规范原则: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都必须对自己所实施的国际罪行承担刑事责任(2)刑罚原则:罪刑法定、罪行相适应、人道主义原则(3)责任形式:主要是刑罚,特别是监禁(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特定情况下,死刑9.国际刑事法院(1)《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罗马规约》)(2)职权范围A.个人刑事责任B.重大国际罪行:灭绝种族最、战争罪、反人道罪、侵略罪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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