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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税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汇编目录农业产品自产农产品粮食3食用植物油3其它4农业生产资料4饲料4其他农业生产资料6农民专业合作社714资源综合利用14电力供热15自来水15黄金、钻石、铠金15建筑材料17生物制品18进口仪器、设备18自己使用过的物品18旧货19罚没物品1919寄售物品19残疾人用品和就业宣传文化21医疗卫生22金融资产23拍卖行242424典当业资产重组一、农业产品1•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本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
2、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冋,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2.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3、部队的粮食。(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财税字[19991198号)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免征增值税。(国税发[20011131号)3.食用植物油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本政策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财税字[1999]198号)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国
4、税函[2010]144号)花椒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开始执行。(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3号)2.其它干姜、姜黄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干姜是将生姜经清洗、刨皮、切片、烘烤、晾晒、熏硫等工姜黄包括生姜黄,以及将生姜黄经去泥、清洗、蒸煮、晾晒、烤干、打磨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本公告自2010年10月(国
5、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9号)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10]97号)二、农业生产资料1.饲料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获、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
6、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本政策自2001年8月
7、1日起执行。(财税[20011121号)补充条款: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本政策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国税函[200311395号)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0511127号)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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