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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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保障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更好适应我市教育教学需要,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教基二(2014)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教科书,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和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定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学用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材料等)。第三条教科书选用工作应当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适宜性,符合我市中小学教学实际;坚持多样化,满足不同区域需求;坚持公平、

2、公正,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第四条市教委负责全市教科书选用的统筹管理,领导和监督教科书选用工作,制定并公布《北京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各区教委、燕山教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科书的选用、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选用机构第五条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原则上以区为单位进行。第六条各区教委应当组织成立教科书选用委员会,负责教科书选用工作。第七条选用委员会应当由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等组成,一般不得少于11人,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1/2。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按学段、学科分别设立学科组负责教科书初选工作,每个学科组由同学段、同学

3、科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骨干教师、教研人员等组成,人数不少于3人。第八条各选用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足够数量的专家库,每次选用工作开始前,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成员名单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确定。第九条教科书编写人员、出版发行人员,以及与教科书编写、出版发行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成员。第三章选用程序第十条教材选用工作应在同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下,以全封闭方式集中进行。选用工作开始前,选用委员会应通过本区教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中小学教科书选用有关事宜的公告,向所有列入《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北京市中小学

4、教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出版单位征集样书,样书内容应当与审定通过的教科书一致。第条各学科组应当研读、比较《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北京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本学科所有版本教科书,提出初选意见,按优先顺序提出两种版本以上(含两种)的教科书初选建议名单,并分别写出评议报告,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提交选用委员会。第十二条选用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学科组提出的初选意见进行充分讨论,采取投票方式提出拟选用意见,确定拟选用教科书的首选版本和至少一种备选版本。拟选用意见经选用委员会2/3以上委员投票同意方可通过。应将会议讨论记录和投票结果认真

5、记录在案、妥善保管备查。各区教委将选用委员会拟选用意见报市教委。第十三条市教委按照教育部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加强德育、语文、历史三科教科书选用工作统筹。其他学科教科书,如各区上报版本数量符合全市义务教育每个学科三种版本以上(含三种),普通高中每个学科两种版本以上(含两种)要求的,则按各区首选版本确定选用结果;如不能达到全市选用版本数量要求,则在各区备选版本中统筹确定选用结果。第十四条各区教委将市教委审核同意后的选用结果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公示期不少于7日。各区教委应将本区域教科书选用结果及时报市教委

6、备案。第十五条教科书版本选定后,应当保持稳定。小学、初中、高中每一学科教科书版本一经选定使用,在学段周期内,不得中途更换。如需更换教科书版本,应当从起始年级开始,由学校向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请,区教委委托专业机构征求使用地区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的意见并进行评估,如确与当地教育教学实际不相适宜,由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选用其他版本,并将更换说明报市教委备案。第十六条教科书选定后出现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应当由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重新选用教科书:(-)严重违反选用程序规定的;(二)课前没有按时到书的;(三)与教育部、市教委审定内容不一致的;(

7、四)其他严重影响教科书使用的。第十七条教科书选用工作应在《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北京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印发后及时完成,为教科书的征订、出版、发行留有足够时间。第四章监督第十八条各区教委应当加强选定教科书使用的监督管理,每学年形成教科书使用报告,于每年5月报市教委备案。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细则规定干预教科书选用过程和结果。教科书选用工作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充分发挥学生家长、社会人士对教科书选用的监督作用。第二十条在教科书选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由市、区教委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8、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一)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的;(二)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成员违反选用工作纪律的;(三)选用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以外的教科书的;(四)对《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北京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删减后供选用委员会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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