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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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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论良性违法系别:司法行政系专业:法律事务专业姓名:学号:09045223指导教师:指导老师意见:电话:指导老师签名:论文摘要:良性违法是指当公民面临着某一项法律缺乏正义要素,明显不公正的评判者自己的行为时,公民可以不违背自己的良知,不去承认该法律具有的约束性,良性违法基于对公权力的限制作用和对私权利的保护作用,对我国的法律建设和社会进步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本文通过对国内外良性违法的学说理论进行阐述与评析的基础上,对良性违法和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建设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
2、建议,仅供参考。关键词:良性违法,恶法,良法,人权,正义1目录一、良性违法概述1(二)良性违法的特征4二、良性违法的原因分析7(一)法的正义性和公平性7(二)良法和恶法9(三)良性违法的其他原因10(四)良性违法的出现11三良性违法在我国目前社会的突出表现13(一)城市拆迁中的抗拆现象13(二)城管执法的中的小商贩抗法现象13(三)地方立法“良性违法”现象分析14四良性违法在我国目前社会的突出表现15(一)城市拆迁中的抗拆现象15(二)城管执法的中的小商贩抗法现象16(三)地方立法“良性违法”现象分析
3、17四良性违法的作用分析19(一)良性违法对修改国家的的法律制度的作用20(二)良性违法有助于公民意识和社会共同正义感的形成20(三)良性违法是权力机构自我完善的有效途径21(四)良性违法是维护人权和保障正义的终极手段21五、结语21参考文献:23一、良性违法概述1,法律规范的遵守;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的遵守是依靠国家权力的强制性为支撑的,按照既定法规则进行行为是社会个体、团体、乃至国家自身的既定义务,在任何时间和地点,法律都有一个最为显著的普遍特征,这就是它的存在意味着特定种类的人类行为不再
4、是任意的,而是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强制性。[1]纯粹法学派的凯尔森在给法律下定义时认为,法律是“人类行为的一种秩序”和“社会组织的特殊技术”,它和其他许多人类行为秩序或社会秩序(包括宗教和道德秩序)的区别就在于“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2]凯尔森.法与国家一般理论[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45.自然法学派则认为,人类对法律的遵守主要源于人类普遍地对诸如理性、正义的向往和追求,自然法即是理性、正义等概念的化身。因此,人类遵守自然法实质上成为人类作为理性主体的一种自然倾向,是不带有任何强
5、制性的。因此,“法律应当被严格遵守”。[3]这似乎成了不仅包括现代自由主义法治社会而且还包括一切把法律视为统治器械之一的社会的一句不朽名言,尤其法律的唯理论者站在逻辑的高度更持这种观点。法律作为普遍的理性原则不允许有例外,人们必须保证对法律的严格遵守。然而,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与进步,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认识程度不断加深,法律规范与现实社会之间的矛盾逐渐显露在人们面前,而这一矛盾是伴随着法律与生俱来的。亚里士多德在论述其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的分类时,就提到法律规则的一般性和刚性可能会在个别案件中导致困难,因为
6、“法律所考虑的是多数案件,亦即典型的和一般的情形,但法律对特殊的情况无法加以说明”。亚里士多德表述的意图主要是要表明制定法在客观实际上的不足和根本缺陷,以及制定法的过分稳定性和僵化性特征。虽然亚里士多德早在两千多年前就已经洞察了制定法的问题,但其后的两千多年时间里,这种思想并未引发理论者和司法实践者应有的关注。持续到19世纪,反对司法活动对制定法进行任何形式的违背,严格恪守严密细致的制定法规则的思想始终占据主导地位。2,良法违法的理论基础;19世纪末,随着社会学法学和法律现实主义的蓬勃兴起,司法活动对
7、制定法的违背的思想又重新活跃起来。如法国社会学法学派的代表人物热尼指出:“法律的正式渊源并不能够覆盖司法活动的全部领域,总是有某种领域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决权来决定,在这种领域中,法官必须发挥其创造精神和能动性”的违背的思想又重新活跃起来。如法国社会学法学派的代表人物热尼指出:“法律的正式渊源并不能够覆盖司法活动的全部领域,总是有某种领域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决权来决定,在这种领域中,法官必须发挥其创造精神和能动性”。这种背离制定法进行司法活动的思想随20世纪初产生于德国的自由法运动的崛起而发展到了极至。在
8、这种状态下,制定法不再像以前那样被放在至高无上,不容置疑的位置,这也给良性违法理论的产生奠定了初步的基础。良性违法也可称为“温和对抗”,西方理论世界最与之相似的概念当属“公民不服从”理论。20世纪六七十年代,成为西方关于“公民不服从”讨论的顶峰时期。因为那时西方国家的政治统治和法律制度受到被压迫民族、种族和劳动人民的反抗及知识界的批判和怀疑,人们开始公开的抵制和反抗法律和政令,公民不服从运动日益频繁。同时法理学界配合这场运动开始了关于公民守法义务和违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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