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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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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会计中票据表见代理与票据伪造问题异同探究【摘要】票据是一种技术规范,但是在通讯技术、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票据在会计中使用次数的逐渐增多,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比如说票据的表见代理以及伪造等问题,现在探究他们的异同,希望有关票据的各种立法能够进一步完善。【关键词】表见代理;票据伪造;比较异同一、关于票据表见代理的相关理论问题的概述(一)表见代理的原理图1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实际上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它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由于自身行为,导致了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从而与其进行的、由本人承
2、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而我国表见代理的相关制度目的是对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保障交易的安全,这也充分体现了民法对权益的保护从个人角度向社会角度转向的发展趋势。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都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这将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维护交易的安全,从而增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进而规定了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如图1)(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和《合同法
3、》第49条的规定,表见代理的构成须符合以下法定条件:第一,代理人实际上是没有代理权的。也就是说,行为人不应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等的情况。第二,客观上使得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正当事由。第三,代理人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属于代理权限内的行为。简而言之,即为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错。(三)表见代理在实践中的做法表见代理在我国立法实践与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我国有关表见代理的立法可见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以本人名
4、义为民事行为,本人明知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合同法》第49条更明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正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合同法》的规定至此结束了一些关于我国有无表见代理的争论。与此同时,也正因为立法中没有明确界定表见代理的概念、构成要件等,一些学者对表见代理的理解产生不同看法的现象也不足为奇了,这也导致了司法在操作实务中产生困惑。二、关于票据伪造问题的相关理论问题的概述(-)票据伪造的原理票据的伪造是
5、指以行使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冒充他人或者以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从而伪造票据的违法行为。票据行为的伪造可分为在出票时的伪造和其他票据行为的伪造。出票行为的伪造是指票据上的出票人的签章是通过伪造行为人假冒的,又称为票据的伪造;其他票据行为的伪造,是出票行为以外的票据行为的伪造,包括承兑伪造、背书伪造、保证伪造等行为。(二)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1.必须是伪造者伪为的票据行为2•伪造者冒用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字或盖章3•伪造者目的是为了行使票据的权利三、探析票据的表见代理和票据伪造问题的异同(一)两者比较的可
6、能性一一他们之间的相同点在法律上的一些规定对两者都是通用的,比如在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的处理问题上,我们参照《刑法》第189条第1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也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反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该条第2款也规定了,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票据伪造问题与票据的表见问题都属于日常处理票据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虽然现在相关
7、的法律法规都对这两种情况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也同样会出现很多实际的问题。换言之,我国的票据伪造问题和票据表见代理都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改进跟完善。(二)两者比较的范围和内容一一他们之间的不同点1.两者在表现形式上的不同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必须具有严格的形式特征,要体现票据的要式性和文义性。但在票据的伪造中,伪造人并没有严格要求在票据上签上自己的章,也没有对任何代理关系的记载。2.两者在代理人认定责任方面的不同《票据法》第5条第2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
8、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当票据责任。”那么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表见代理中的持票人究竟是既可以依照民法的规定要求本人承担相关的责任,又可以直接请求无权代理人承当相应的票据责任?还是只能向票据的签章人请求负票据责任?很明显,本条中对此的解释可以说是模棱两可。没有表见代理及其责任的规定,这显然是我国《票据法》上的一个疏漏。一般来说我国对票据的表见代理结果目的是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表见代理一旦被认定成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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