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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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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考风考纪宣传教育活动主题班会学习材料《北京林业大学课程考核管理规定》学习内容第七章考场规则第三十四条考试一律在学校指定的时间和考场进行。考生携带身份证或学生证(或信息完整的本人校园一卡通)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并将证件放在座位左上角备查。如学校统一发放了准考证,考生必须携带准考证参加考试。第三十五条闭卷考试除指定考试用具外,考生不得携带手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智能穿戴设备、录放音设备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不得携带任何书本、笔记、纸张、电子字典等进入考试座位;开卷考试时,不得携带具有信息收发功能或者存储功能的设备进入考试座位。(重点学习)第
2、三十六条考生就座后,主动检查桌面上和课桌抽屉中是否有字迹、书本和纸张(无论是否与考试内容有关)等,如果有,报告监考人员并将字迹擦除干净,将课桌抽屉中的所有东西清理干净。(重点学习)第三十七条答卷之前,先将试卷和答题纸上的姓名、学号、班级和考号等内容填写清楚。第三十八条考生独立答卷,严禁左顾右盼、交头接耳、抄袭、偷看他人试卷、提供他人抄袭、使用通讯工具或录音设备等各种违纪、作弊行为,如有违反,当场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按《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予以纪律处分。第三十九条考试过程中,考生应保管好试卷,以避免被他人抄袭。第四十条考
3、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考生不得擅离考场。提前交卷者,将试卷、答题纸或答题卡正面朝下扣放在自己的座位上,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喧哗。凡提前交卷者,不准再进入考场。第四十一条考生在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停止答题,在监考人员收完试卷宣布可以退场时方能离开考场。第四十二条迟到超过15分钟不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该课程按旷考处理。为维护考场秩序,考试开始的30分钟内和终考前10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第四十三条考生一律不得将试卷和答题纸带离考场。第九章考试违规及其处理第六十一条考试违规行为分为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第六十二条考生不遵守
4、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重点学习)(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
5、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六十三条闭卷考试中,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重点学习)(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
6、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第六十四条开卷考试中,考生有第六十三条(二)至(九)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第六十五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
7、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六十六条考生有第六十二、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立即终止其考试,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第六十七条发现考生有违规情况时,按以下流程处理:(一)立即终止考试,明确告知考生本人并确认签字;考生拒不签字的情况下,两位监考人员同时认定同样有效;(二)考试完毕,监考人员将监考记录、违规证据、试卷交学院教学办公室,由学院教学秘书当天统一交教务处;(三)考试中心备案后将监考记录、违规证据、试卷复印后移交考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部(处)进行处理。第六十八条考生违
8、规行为处理由学院、学生工作部(处)依据相应制度完成。《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学习内容第十七条违反考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按下列情形处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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