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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8
《我国新保险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合理性》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我国新保险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合理性方印贵州大学法学院摘要:通说认为,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木原则,主要理由是保险合同自身的特殊性以及该原则的历史渊源性。于此,我国新保险法第5条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有进一步加以修正的必要。但是,仔细分析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渊源、理论基础、法律文本等诸多方面,可以看岀通说具有极大地不合理性。结合法律的人性道徳伦理标准以及大陆法系自身的立法特点,不难发现我国新保险法第5条之规定是合理的,其使得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得到合理校正与理性复归,主张诚实信用原则为保险法基本原则的优点在于内容上的包容性更强、适用上的灵活度更大,完全可取代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发
2、挥其应有的功效。关键词:民法;保险法;最大诚实信用;一般诚实信用;诚实信用;作者简介:方印(1969—),男,贵州瓮安人,贵州大学法学院教授,贵州大学人口•社会•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从事民商法、环境与资源法、防灾减灾法研究。收稿日期:2013-05-01基金:贵州大学文科一般项目《灾害风险救济与保险法制的创新完善一一中国巨灾保险立法专题研究》(批准号:GDYB2012005)Received:2013-05-01近年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由于我国保险法规尚不完善,保险监管力度不足,成长中的保险市场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其中诚信缺失问题最为突出。19
3、92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我国海上保险做了明确规定。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屮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这是我国第一个保险基本法,其第4条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2002年,我国第一次对该法进行了修订,第5条明确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2009年,我国对该法进行了最新修订,其第5条明确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
4、信用原则。”就这个条文而言,I口保险法(1995年《保险法》)将诚实信用原则与遵守法律和遵循自愿原则规定在同一条文Z屮,而新保险法(2002年《保险法》与2009年《保险法》)则将诚实信用原则独立成条,其立法意旨就是强调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突出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然而,国内保险法学界通常认为,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新《保险法》(2009年《保险法》)第5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需修改为最大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分析相关判例、理论、法律文本以及运作实践等,可以发现其所持论据不足以支撑保险法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的合理性,本文认为,我国新《保险法
5、》第5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是正确的,没有进一步修改为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木文将对此做如下的探讨,以求证于大家。,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渊源、含义及地位回顾民法的产生发展史,不难发现作为近现代民法帝王条款的诚实信用原则并不是一开始就规定在各国民法中,其含义的确定与地位的取得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早在罗马帝国时期,由于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债权债务法也不断地发展,其吋的立法者发现,由于立法者与当事人在认识方面的有限理性以及社会事态发展上的多端难测性,无论是法律还是当事人间的契约,都不可能把每一种情况全面、细致和周全地记载下来。换言之,无论是法律还是契约都不可能是周全和严密的。
6、因为只要当事人中的一方或双方存有恶意,总能找到规避法律与契约的办法,因而不能把契约的完好签订与完满履行寄托在法律规范与契约条款上,只有当事人的诚实与善意才是契约完好签订与完满履行的最为可靠的保障。由此,古罗马法就由一般契约(严格程式契约)的概念与类型发展出诚信契约的概念与类型。对于一般契约的诉讼,审判官并无自由裁量权,其只能依据契约内容与法律的规定来审判案件。但是,在诚信契约诉讼中,审判官可以根据契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对契约加以补充性的解释,并根据公平原则对契约的内容加以干预。由此可见,古代罗马法中的诚实信用概念无疑包含两个内容:诚信契约屮的当事人的诚信要求与诚信诉讼屮的法官
7、的自由裁量权。其后,这一诚信契约与诚信诉讼就成为西方大陆法系国家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源泉。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尽管在当时的个人木位观念的影响下,该规定有补充意思自治不足的意义,但己多少体现出诚实信用要求的“影子”o1863年的撒克逊民法典第858条规定“契约之履行,除依特约、法规外,应诚实信用”。该法典是人类历史上成文民法以及近代民法典中首次明确提出诚实信用概念的法典。1896年的徳国民法典第242条规定“债务人须应依诚实信用,并照顾交易惯例,行其给付”。该法典在对个人本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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