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道路交通事故之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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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究道路交通事故之精神损害赔偿【摘要】道路交通事故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其在造成物质损失和人身损害的同时,还会给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心灵造成极大创伤。本文将就此类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探讨。【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一、对精神损害赔偿概念的相关界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是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在这类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实质上是法律通过强制事故侵权人向受害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以补偿和抚慰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精神上、心理上的痛苦,同时也是对侵权人的一种惩罚方式

2、。非财产性是精神损害的最重要的性质之一。精神损害本质上是受害人对痛苦的主管感受,没有为人们易于辨识的物理特征。受害人痛苦之有无、轻重、长短因人而异,它与受害人的财产的增加或减少无关,不能以金钱价额计算。i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精神损害具有非财产性,但是精神损害的赔偿,只能通过财产的方式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物质性人格权遭到侵害,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二是精神性人格权遭到侵害,包括精神性人格利益如肖像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具体到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主要是物质性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情形。二、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的特殊性(一)主观性强,没有

3、绝对客观的标准。精神损害是受害人自身或者其近亲属在主观上的感受,而且痛苦程度因人而异,具有很强的主观色彩,很难由外人进行衡量。正是由于精神损害的非财产性,试图在精神损害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之间划等号是不现实的,或许只能通过抚慰金的形式进行赔偿,但这种赔偿无法像财产损害赔偿那样进行“填平”式弥补。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曾世雄先生曾指出“在非财产上损害赔偿之计算上,根本不可能有客观计算之可能”ii。(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大。杨立新教授认为“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没有办法统一规定。第一是侵权的具体情节不同,不能作统一规定;第二是国家的地域广阔,各地的经济状况均不相同,无法制定统一的标准。第三

4、是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不同”iii。由于精神损害很难有明确的外化标准以及赔偿标准,所以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就需要法官综合考量案件情况进行自由裁量,这种自由裁量是必不可少的,而且权力是比较大的。(三)抚慰金的计算方法多。由于精神损害的特殊性,所以在计算抚慰金数额时并不像财产损害那样明确和直接,纵观各国的司法实践,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酌定赔偿的方法,即法律部制定统一的赔偿标准,而是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这种方法是目前各国法院普遍适用的方法之一;固定赔偿方法,即制定固定的抚慰金赔偿表,就不同性质的精神损害规定抚慰金的最高赔偿限额和最低赔偿标准;最高限

5、额赔偿方法,即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限制最高标准;医药费比例赔偿方法,即受害人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根据受害人医药费的比例加以确定;日标准赔偿方法,即抚慰金赔偿数额以日来计算;区分不同损害的赔偿方法,即在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时根据不同的损害适用不同的赔偿方法。iv(四)需要考虑的因素复杂。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

6、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由此可见,在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与计算财产损害赔偿只需考虑客观的财产损失数额要复杂的多。(五)排除轻微之损害。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以及《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只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下,受害人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任何侵权行为,都有可能造成受害人精神上的不愉快,而且每个人的精神承受能力不同,如果只要有精神损害,就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不仅不符合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宗旨,而且会导致该制度的滥用。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问题正是由于上文论述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的特殊性,在我国至今

7、对该项的赔偿问题并未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就法院系统而言,很多法官都希望法律能够制定一个统一明确的赔偿数额标准以便于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适用。笔者认为,在制定统一的赔偿标准之前,有一个问题首先需要考虑,即就精神损害抚慰金而言,制定一个统一明确的赔偿标准现实、合理吗?对此,笔者持否定态度。众所周知,精神上的痛苦往往是内化于人的内心的,外人很难感同身受。而且,每个个体的精神承受能力是有差异的,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同样的人身伤害,可能会对不同的人造成不同程度的精神痛苦。比如,同样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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