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船合同下船舶所有权归属

造船合同下船舶所有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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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船合同下船舶所有权归属【摘要】由于我国立法缺乏造船合同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船舶所有权的归属往往会给当事人造成很大困难。为明确造船合同下船舶所有权的归属,对不同建造状态下的船舶所有权所及的财产范围作出界定,针对不同性质的造船合同中船舶所有权的归属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同时论述国际上现行常用标准造船合同中关于船舶所有权归属的规定,认为造船合同下建造船舶的所有权归属于建造人更符合立法要求,也更具有实践意义。【关键词】造船合同;建造中的船舶;财产范围;所有权归属船舶建造是一项斥资巨大的工程,资金往往是建造人或者订造人首要解决的问题。各国立法和相应的国际公约就建造中船舶的

2、规定,多为建造中船舶抵押权而非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仅规定了建造中船舶可设定抵押权,对所有权问题缺乏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亦未将造船合同作为一种有名合同进行规范,而理论界的研究也不够深入,无法解决实践中所产生的问题。综上,有必要对造船合同下船舶所有权的归属问题进行研究,明确建造人与订造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减少纠纷,促进造船业的发展。船舶建造实际上是将材料、机器、设备和建造人的技术逐渐转化为船舶的过程,该过程的船舶本身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船舶,不具有航行能力,不能发挥船舶的功能。[1]因此,本文所

3、说船舶均为广义船舶。1不同建造状态下船舶财产范围船舶建造是一个动态过程。造船合同下,船舶所有权效力所及的财产范围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可能存在船舶所有权随着财产范围的变化而转移的情形。因此,如何界定不同建造状态下船舶的财产范围具有重要意义。1.1不同建造阶段船舶的划分根据船舶建造的不同状态,可以将造船合同下的船舶建造过程划分为建造前、建造中和建造后等3个阶段,划分的关键取决于建造中船舶的起止状态。在实践中,各界对建造中船舶的界定尚未有统一看法。《希腊海事私法典》第4条规定:“在建船舶在签署造船合同时或在发表造船的书面声明时就视为已经存在并且可以办理登记。”另有学者

4、认为,建造中的船舶是指从为特定船舶的放样或第一块钢板切割时开始到船舶建造完成交给订造人时止。无论是“合同签订说”还是“特定船舶放样或第一块钢板切割说”,都无法对建造中船舶抵押权起到担保债权实现的作用。持"材料占有说”观点的学者将建造中的船舶定义为处在船厂占有之下的用于和将要用于建造某一特定船舶的材料、机器和设备的总称。[2]此种观点并不可靠,一旦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发生纠纷,当事人很难举证证明哪些材料、机器和设备是用于或将要用于某一特定船舶的建造,难以维护自身权益。《1967年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第4条第2款规定:“国内法可以将在船舶下水地点已经安置龙骨或已完成

5、类似的建造工作作为登记条件。”《海商法》虽没有建造中船舶的规定,但1994年港务监督局(现为海事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若干问题说明》第8条中将建造中的船舶界定为“已安放龙骨或处于相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龙骨安放说”不仅清晰界定了建造中船舶开始的时间,而且此时建造中的船舶已经具有一定的财产内容,避免了上述各观点中可能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对于建造中船舶结束时间的确定,笔者认为,只有在订造人接受船舶以后,船舶建造方才结束。试航阶段的船舶并不能视为造船合同下已建成的船舶。建造中船舶起止时间的确定,可对船舶建造的其他两个阶段加以区分:从合同签订至安放龙骨为

6、建造前的船舶;从订造人与建造人签署交船文件,接受该船舶并办理登记为建成后的船舶。1.2不同建造阶段船舶财产范围的界定1.2.1建造前船舶财产范围的界定建造前的船舶仅仅是一堆材料、机器、设备的堆砌,尚看不出船舶的基本形态。建造前船舶财产范围与建造中船舶财产范围二者的判断标准一致,但我国对建造中船舶的划分采纳龙骨安放说,即建造中船舶已体现出船舶的基本形态,而建造前的船舶并不符合这一要求。因此,二者并不能相提并论。1.2.2建造中船舶财产范围的界定《1967年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第8条从建造中船舶登记的权利效力所及标的物范围的角度作了如下规定:“国内法可以规定建造

7、中船舶上登记的各种权利应适用于位于船厂辖区内,并已用标记或者其他方法清楚地标明将要安装在该船上的材料、机器和设备。”从上述国际公约可以看出,建造中船舶的财产范围可以包括材料、机器和设备,但应当具备两个要件:第一,材料、机器和设备必须处于建造人的厂区内,即处于建造人的实际占有之下;第二,材料、机器和设备被明确表明将要安装在某一特定船舶之上,即特定化。1.2.3建成后船舶财产范围的界定建成后船舶为《海商法》第3条所规定的真正意义上的船舶,具备航行和抵御海上风险的能力。此时,所有需要的材料、机器、设备均已安装固定在造船合同下特定船舶之上,其财产范围就是船舶本身,但同时

8、应对船舶属具给予充分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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