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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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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让利及送券方式下税收筹划[摘要]增加销售,扩大市场占有率,是目前每个企业都在思考的一个问题。如何进行促销活动?其中有哪些涉税因素?实践证明,在不同的促销方式下,企业的税收负担是不同的。[关键词]税收筹划让利送券增加销售,扩大市场占有率,是现在几乎所有的企业都在思考的问题。那么如何进行促销活动才能达到企业预期效果?这些促销活动又涉及哪些税务因素?那我们从让利、送券这两种企业常用的促销方法来进行分析。以现销售10000元的商品为基数,具体计算分析如下。(参与该次活动的商品购进成本为含稅价6000元。经测算,公司每销售10000元商品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和其他费用为6
2、00元)。一、从增值税角度考虑方案一,让利20%销售商品。因为让利销售是在销售环节将销售利润让渡给购买者,让利20%销售就是将计划作价为10000元的商品以8000元的价格销售出去。假设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额为:(8000-6000)*17%/(1+17%)=291(元)方案二,赠送价值20%的购物券。购买者购买10000元商品,商场送2000元购物券。实质是商场赠送给购买者价值2000元的商品(假定其购进价格为1200元)。根据增值稅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这种赠送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稅。计算缴税的情况如下:(1)公司销售10000
3、元商品时,应纳增值税为:10000三(1+17%)X17%-60004-(1+17%)X17%=581.20(元)(2)赠送2000元的商品,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处理,应纳增值税为:20004-(1+17%)X17%-12004-(1+17%)X17%=116.24(元)合计应纳增值税为:581.20116.24=697.44(元)二、从企业所得税角度考虑方案一,让利20%销售商品。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8000-6000)一(1+17%)-600]X25%=277.35(元)方案二,赠送价值20%的购物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
4、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其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0000-6000-1200)4-(1+17%)-600]X25%=448.29(元)将上述两个方案的税收负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方案一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比方案二少的结论.三、从企业税后利润分析方案一,让利20%销售商品。在方案一所设定的条件下,企业的税后利润为:(8000-6000)4-(1+17%)-600-277.35=832.05(元)方案二,赠送价值20%的购物券。在方案二所设定的条件下,企业的税后实际净利润额为:(10000-6000-1200)4-(
5、1+17%)-600-44&29=1344.87(元)在规范操作的前提下,通过对照相关政策进行具体的测算,不难发现各种方案的优劣.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赠送购物券促销方式都比打折促销方式更为有利呢?其实,企业的促销活动,除了需要考虑促销的目的之外,还要考虑与盈利活动有直接关系的相关因素。因此,在此再进一步考虑个人所得税和购销成本的情况对促销活动的影响。假设该公司参加促销活动商品的购进成本上升1000元(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同时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我们再对折让和送券这两种情况进行分析。方案一,折让。假定某商场销售10000元的商品,成本为7000元,该商场
6、为一般纳税人,所得税税率为25%O打折销售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纳税情况和获利情况如下(1)企业应缴增值税为:(8000-7000)*17%/(1+17%)=145.30(元)(2)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8000-7000)/(1+17%)-600]X25%=63.68(元)(3)企业可以获得税后净利润为:(8000-7000)/(1+17%)-600-63.68=191.02(元)方案二,送券。购买者购买10000元的商品,商场赠送2000元的购物券(其成本为1400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此种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
7、企业赔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即应把其作为应税所得的调增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第629号文件)第二条明确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稅。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企业赔缴个人所得税额为:2000三(1-20%)X20%=500(元)(1)企业应缴增值税为:(10000+20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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