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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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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恢复原状在合同法中适用【摘要】恢复原状在合同法上并非一个有完整结构体系的制度,而是散见于合同法各项制度当中。在分析合同无效、被撤销和解除的法律后果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立法例,对合同法中恢复原状的适用进行了梳理和概括,并针对现有立法的不足与空白提出了若干建议。【关键词】恢复原状;合同无效、被撤销;合同解除一、恢复原状概论(一)恢复原状历史渊源考:对大陆法传统的继受和在英美法上的勃兴恢复原状,又称回复原状,是指将现有的权利义务恢复到初始状态,在德国法上表述为Naturalersaatz,英美法称之为Restitution0早在罗马法时期,债被类型化为
2、契约之债、私犯和准契约之债,债权人可以基于准契约提起不当得利之诉或恢复原状之诉,以回复其权利。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尤其是作为近代民法承上启下之作的《法国民法典》,对罗马法上的诸多制度都予以继受,深深烙上了罗马法的各种痕迹。该法典第四章第一节以准契约为名,规定了“因错误、故意、误认等原因受领的给付应返还”的不当得利制度。而德国法亦不例外,在《德国民法典》第812条到822条,从一般规定、法律效果到请求权的排除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并且这一立法例也为《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所效仿。而作为英美法系基础的英国普通法早期并没有准契约的概念,但随
3、着令状制度的发展,一种名为"简约之诉”的兴起为准契约制度提供了发展的契机,经过法官们的不懈努力,一个独立的返还请求法终于从准契约制度中独立出来,成为一项新的制度。[1](二)恢复原状的界定:与相关概念辨析1、恢复原状与返还财产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出现次数最多、与恢复原状类似的便是“返还财产”一词。那二者之间又存在何种关联。观各国立法,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国家,恢复原状在内涵上可能同于不当得利,亦可能具有损害赔偿之功能。[2]在我国法上,恢复原状的范围在不同的法律规范中亦有所不同。返还财产是将法律秩序回复到原先状态的一种方式,
4、但仅仅凭借这一手段并不必然能使权利人的财产权利恢复如初。在标的物已经返还的情况下,权利人仍有可能受有其他损害,其在请求返还财产的同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因此,在范围的界定上,恢复原状要大于返还财产。2、恢复原状与不当得利返还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损者,应负返还的义务。[3]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明确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可见,我国法在不当得利制度构成要件上与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并无不同,但在适用范围上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由于我国立法未采纳物权行为理论,作为
5、原因行为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原权利人得以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并非德国法上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因此,我国法的恢复原状制度下,原则上是排斥不当得利制度适用的。二、恢复原状在合同制度中的具体适用之一: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依通说,由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其一旦被确认为无效,就产生溯及力,使合同自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4]而对于具有意思瑕疵的合同而言,其被撤销之后同样不具有约束力,产生与无效合同相同的后果。因此,本文拟将合同无效和被撤销一并论述
6、而不加区分。(一)大陆法无效合同下恢复原状的适用1、法国法:以溯及力为原则法国学界认为,合同无效是法律所代表的公权力对合同成立过程进行干预的结果。因此,依法国法,合同在未履行前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不得再履行;合同在履行后被确认无效的,其无效具有溯及力,即当事人订立合同前的财产状态应予恢复。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国法上合同无效的后果在于使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表明法律对合同存在瑕疵的确认。法国法上无效合同虽以具有溯及力为原则,但亦存在若干例外。2、德国法:以不当得利制度为基石德国法上并没有对无效合同的直接规定,而仅有对无效法律行为的规定。因为德国民法是以法
7、律行为为主线构筑起整个私法体系的,而合同作为其中最主要的法律行为和实现私法自治的手段自被涵盖在法律行为之下。因此,我们须考察德国法上有关法律行为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105条、116条、117条、125条分别规定了欠缺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真意保留、虚假通谋和违反法定形式的法律行为无效,第119条、120条、123条则规定了因错误、传达不实、欺诈和胁迫的法律行为可撤销。对于法律行为(合同)无效的后果,德国法引入了不当得利规则,受损人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要求给付受领人返还。也就是说,依照德国法,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是具有溯及力的。(二)英美法无效合同下
8、的恢复原状:一个独立的返还请求权体系1、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不论是英国法还是美国法,学说判例都未像大陆法上那样将无效合同的种类、效力予以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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